一、組織機構。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市衛生計生委制定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辦法,由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和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實施。
二、體檢單位。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三、體檢項目。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通知》(教學司函〔2010〕22號)等文件精神確定體檢項目,具體見《201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表》(附件5,以下簡稱體檢表)。
四、既往病史。考生應在體檢表的“既往病史”一欄詳細準確填寫既往病史情況(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應指標情況等),并對真實性負責,如沒有既往病史須填寫“無”,入學后發現故意隱瞞既往病史者,學校有權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處理。體檢醫師應本著對考生負責、對招生高校負責的精神,對考生進行認真的體格檢查,根據教育部等部委教學〔2003〕3號文件對考生體檢如實做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按要求認真填涂體檢結論。
五、體檢結論。體檢表中裸眼視力、身高、體重等體檢項目除用黑色簽字筆填寫具體數值外,還須用黑色簽字筆將相應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須與填寫的數值一致;色覺、眼病、嗅覺、是否口吃等項目要根據體檢結論將相應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覺和眼病體檢結果不正常的(即沒有將“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須在“其他”項用文字填寫具體情況;其余項目用文字填寫體檢結果;體檢醫院或體檢站意見欄填寫“以上各項體檢結論屬實”,但不能在此欄填寫“合格”、“正常”或類似意思的結論;總檢醫師簽字;體檢醫院加蓋藍色墨跡的單位公章。
六、結論告知。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制定告知考生本人體檢結論的辦法。檢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體檢過程中體檢醫生對本人各項體檢結論或意見;所有項目檢查完畢且結論明確后,工作人員應當檢查體檢表中所有項目是否都有相應結論,確認無漏檢、漏填項目后,監督考生閱知本人體檢結果并在體檢表背面相應位置簽字確認,如考生對于某項體檢項目提出異議的,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報名所在地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申請復檢,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簽字;如考生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簽字確認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保留好考生自行放棄權利(包括放棄體檢或不在規定時間內對體檢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等)的相關證據材料。考生可于2018年5月30日后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查詢本人的體檢結果(包括復檢、終檢結論)。
七、上交體檢表時間。各地體檢工作(含復檢工作)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各設區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于2018年4月5日前將體檢表上交廣西招生考試院。
八、復檢和終檢。
(一)復檢和終檢申請。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和有關中學有義務在考生閱知體檢結果時,對考生進行相應指導。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考生可在報名所在地市、縣招生辦公室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申請復檢,復檢工作由當地招生辦(考試院)指定一家體檢醫院統一進行,復檢結論由復檢體檢醫院直接填寫在體檢表上“復檢結論”一欄。復檢費用由考生承擔。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考生,須于2018年4月13日前到當地招生辦領取并填寫《體檢終檢申請表》。填寫后交當地招生辦,招生辦在《體檢終檢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后匯總至各設區市考試院(招生辦),各設區市考試院(招生辦)于2018年4月20日前將《體檢終檢申請表》上交廣西招生考試院。沒有按當地招生辦要求參加體檢或進行第一輪復檢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請終檢。身高、體重、視力、色覺、血壓等五個項目,不在終檢醫院安排終檢,對于這五個項目體檢結論有異議的考生,按復檢申請流程申請復檢,以復檢結論作為相應項目的最終體檢結果。
(二)終檢醫院。自治區招考委、衛計委指定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并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經批準終檢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到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終檢,終檢時間安排在5月上旬進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須于2018年5月20日前將《體檢終檢申請表》結論填寫后匯總并移交廣西招生考試院。終檢費用由考生承擔。
(三)轉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處理。根據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教學司函〔2010〕22號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2倍以上(含2倍),應當進行B超復查。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當提醒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標準為40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當地同一高考體檢醫院再次進行血液檢查。對再次檢查的結論有異議的考生,需按各市、縣招生辦(考試院)復檢申請程序報名參加復檢,復檢項目為B超復查。復查結果為“陰性”、“無異常”或“脂肪肝”的,該項體檢結論認定為合格;其他情況由復檢醫院如實記錄B超所見狀況并填寫在體檢表中的“復檢結論”一欄。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的考生,可以按廣西招生考試院組織的體檢終檢申請程序申請,終檢項目為肝CT檢查。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標準40IU/L)2倍以上(含2倍),但沒有參加復檢的考生,招生院校可以不予錄取。參加復檢或終檢的考生,如檢查結論不屬于上述可認定為合格的,由廣西招生考試院將把檢查記錄如實提供給有關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決定是否錄取。
(四)保障考生權益。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當為對體檢結論提出異議的考生安排再次檢查的機會。申請復檢、終檢的考生,其電子檔案的相應項目體檢結果以復檢、終檢結果為準。沒有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復檢的項目均以體檢表上結論作為最終體檢結果,不接受考生自行到醫院進行檢查所得到的結論。
九、加強組織管理。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和衛計部門要加強對高考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聯合對參與體檢工作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體檢結果真實、準確。對體檢工作中的舞弊行為,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