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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轉專業的學生類別:

1.學業優秀學生。第一學年修讀結束、即將進入第二學年修讀,第一學年所修教學執行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無補考,且必修課學分績排名在本年級所修專業前10%的全日制本科學生(不含國防生、中外合作項目、高水平運動員、專升本、中職升本、預科生等特類招生的學生)。

2.學科專長學生。確有擬轉入某專業的專長,對所申請轉入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志向和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3.其他本科學生。經學校認可,因個人愛好或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或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的),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第二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學業優秀學生轉專業時,應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2.符合轉入專業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科學生轉專業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

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并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四條 所有學生轉專業依據下述原則進行:

1.理科生源工科專業學生可以轉入學校當年招生的相應的工科或文科專業;

2.理科生源理科專業學生可以轉入學校當年招生的相應的理科或文科專業;

3.理科生源文科專業學生可以轉入學校當年招生的相應文科專業;

4.文科生源學生可以轉入學校當年招生的相應的文科專業;

5.按藝術類招生的學生可以轉入學校當年按藝術類招生的相關專業;

第五條 學業優秀學生轉專業:

1.本年級本專業課程學分績排名前10%的學業優秀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2.全校所有專業均列為轉入專業范圍,新辦專業應有一屆以上畢業生后方列入轉出專業。轉出及轉入專業以學校教務處每年公布的轉專業目錄一覽表為準。

3. 計算學分績的課程為當屆各專業培養方案中第一學年應修的公共必修課、基礎必修課及實踐環節等必修課程。

4. 全校每個專業可接收轉入的學生人數不超過30人。

5. 學業優秀學生申請轉專業可以填報2個擬轉入專業志愿,學校按照志愿優先、平行處理的原則進行審核和錄取。志愿順序相同的,按照填報擬轉入該專業學生的學分績從高到底排序,學分績相同時按所修課程的優秀率計算排序,優秀率相同時再按所修課程的總成績排序,總成績相同時按并列處理。

6. 因學分績排名靠前的學業優秀學生中自動放棄轉專業報名或錄取而空出的名額,不能由學分績排名靠后的學生替補。

7. 按百分比計算人數時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計算。

第六條 學科專長學生轉專業:

1.學科專長學生有獲得與轉入專業相關學科重要競賽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有省部級重要科研成果,或其他特殊專長證明(能證實到新專業更能激發其學習興趣,進一步發揮其特長)。

2.必須接受擬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組織的專家測試,經測試合格后方能轉入。

第七條 其他本科學生轉專業

其他本科學生轉專業只能由高分錄取專業轉入低分錄取專業(高考錄取分數以生源地當年我校各專業招生錄取平均分數為依據)。

第八條 轉專業后的學費,按轉入專業收費標準,自辦理轉專業手續起執行。

第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一次專業。

第十條 國防生轉專業,按照國家教育部、人事部和解放軍四總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 本科四年級及以上者;

3.作為專升本、中職升本、預科生等特類招生被錄取者;

4.正在休學或應作試讀、退學處理者;

5.已轉過專業者;

6.從外校轉入我校學習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學業優秀學生轉專業程序

1、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三天由學校教務處公布第一學年修讀教學執行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績在專業排名前10%的學生名單和學分績(有緩考課程的學生不納入轉專業的范圍)。

2、第一周周一至周二,學生填寫轉專業意向表一式三份。周三至周日,各學院組織申請轉入學生面試。學院網上公布具體面試時間。面試學院為每位參加面試的學生給出“同意接收或不同意接收”的結果,并上網公示。擬轉專業學生根據面試結果在網上填寫轉專業申請表,并打印一份交所在學院。學院對學生申請進行初審后將申請表統一交教務處。

3、第二周,教務處確定各學院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公示三天。學生有異議的可向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學督導委員會秘書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學質量管理科。

4、第三周,有關學院應做好學生轉出和接收工作,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教務處為轉專業學生開放選課權限,學生完成選課并進入新專業學習。

第十三條 其他類別學生申請轉專業程序

每學期第18-19周,由學生本人申請并填寫《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申請轉專業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和擬轉入學院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后,學生在下學期的前二周內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要提前對自己擬轉入專業進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轉專業申請。一旦辦理完轉專業手續并經過新專業選課的學生,不得再申請轉回原專業。如果因為跨學科轉專業等原因導致學習困難而最終不能畢業,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 學生轉入專業所屬學院應做好學生的課程銜接和學習指導工作,幫助轉專業學生制定選課計劃,以使學生盡快適應轉入專業的學習進程。

第十六條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原進校時編定的學號不變。學生轉專業后必須按照轉入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才能畢業。在原專業修讀的課程成績及學分符

合轉入年級專業培養方案對應課程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認定后,計入轉入年級專業對應課程成績及學分。對學時學分低于轉入年級專業要求的課程必須重新選課修讀。對尚未修讀,但轉入年級專業已經開設完畢的課程,學生必須補修。

第十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累計在校實際學習年限(含轉專業前的學習時間)不能超過6學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只適用于在花江校區、金雞嶺校區辦學的專業。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3級學生開始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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