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鼓勵性的全國性加分項目
(一)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
(二)取消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
(三)取消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
(四)取消省級優秀學生加分項目。
(五)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
上述5個項目中,第(四)、第(五)兩項廣西壯族自治區已于2012年取消,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第(一)、第(二)、第(三)項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原有規定審核加分資格(體育特長生中的二級運動員,須經自治區體育局進行復核復測確認資質,并經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組織相關測試合格后才具備加分資格),加分分值為5分。
二、保留和完善扶持性的全國性加分項目
保留“烈士子女”“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分項目。加分資格審核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原有規定執行,加分分值不變。其中:
(一)烈士子女考生,總分加20分。
(二)在全區范圍內(除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區外),對瑤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總分加20分。
對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資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區、東興市、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德保、扶綏、崇左市江州區、天等、上思等28個民族自治縣(含享受民族自治縣同等待遇縣)和邊境縣(含享受邊境縣同等待遇縣)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20分。
對融安、灌陽、蒙山、百色市市轄區(右江區)、田陽、田東、平果、樂業、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轄區(金城江區)、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馬山等22個山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10分。
除上述50個縣(市、區)、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以及10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外,區內其他市、縣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7分。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5分。
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高報名條件,戶口未遷入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外來人員,除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有效期內的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設區的市(含)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安部門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的之外,屬于少數民族的,總分加5分。
(三)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的考生,總分加10分。
(四)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考生,總分加10分。
(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總分加20分。
三、規范保留2項地方性加分項目
(一)山區、邊境縣考生加分項目。
對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資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區、東興市、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德保、扶綏、崇左市江州區、天等、上思等28個山區和邊境縣(含享受邊境縣同等待遇縣)的考生,總分加20分。
對融安、灌陽、蒙山、百色市市轄區(右江區)、田陽、田東、平果、樂業、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轄區(金城江區)、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馬山、防城港市港口區等23個山區和邊境縣(含享受邊境縣同等待遇縣)的考生,總分加10分。
(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加分項目。
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總分加10分。
四、取消其他地方性加分項目
1月1日起,取消留學回國人員的隨歸子女考生加分等加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