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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新生入學考試和入學轉專業申請條件

思而思學網 2024-01-15 05: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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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轉專業的原則與條件

第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在讀一年級全日制本科生及專科生;

(二)政治表現好,思想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富有上進心;

(三)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四)學習成績在同年級同專業排名前30%。

第二條 下列情況申請轉專業屬于特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不受第一條第四款所列條件限制:

(一)學生入學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二級甲等及以上的醫療單位檢查,學校醫務所審核,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二)學校或學院根據需要調整專業時,要求轉專業者;

(三)休學期滿復學時,原專業因停招等原因無相應專業年級復學者。

第三條 退伍學生轉專業,按《應征入伍及退伍學生學業安排工作條例》執行。上級規定允許轉專業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二)已達到退學條件者;

(三)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的體檢標準者;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學校教育費者;

(五)藝術、體育類專業轉入非藝術、體育類專業,或非藝術、體育類專業轉入藝術、體育類專業;

(六)高考文科生轉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類專業,或高考理科生轉入不招收理科的文科類專業;

(七)已有一次轉專業者。

第五條 轉專業學生人數的控制

各專業轉出學生不超過該專業年級在校學生數的8%,各專業轉入學生不能超過該專業年級在校學生數的20%。各院(系)在每學期第十八周將轉入名額上報教務處,教務處在教務處網頁公布。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涉及學生的學業、在校表現和學籍管理,各院(系)應成立由院長(系主任)為組長的審核小組,研究制定本院各專業的轉出、轉入條件,對轉出、轉入學生的資格進行審核。原則上轉入院(系)對轉入學生要組織考核;當申請轉入的學生人數超過轉入可接納人數時,轉入學院(系)必須組織考核。考核相關事項由學院(系)制定方案并實施。

第二章 轉專業受理時間及程序

第七條 受理轉專業的時間為第一學期末和第二學期末,第二學期末只受理相同學科門類相近專業的申請。教務處負責組織轉專業工作。

第八條 轉專業受理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

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于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第十八、十九周按要求填寫《廣東石油化工學院轉專業申請表》,連同相關材料交到所在學院(系)進行資格審核。

(二)申請人所在學院(系)審核

各院(系)轉專業審核小組于第一學期末或第二學期末對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同意轉出的,填寫《轉專業學生轉出資格審核匯總表》,同時出具學生的在校表現證明和成績單,于第二學期或第三學期第一周周一送至教務處;對不符合條件或不同意轉出的,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教務處初審

教務處對各學院(系)上交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于第一周內將申請送至轉入學院(系)。

(四)轉入學院(系)考核審批

轉入學院(系)對轉入學生進行考核審批,擇優錄取,并于第二周內將審批結果返回教務處。同意接收的,將申請材料和《轉專業學生轉入審核匯總表》報送教務處;不同意接收的,注明拒收原因后,將申請材料退回轉出學院(系),由轉出學院(系)通知學生本人。

(五)復核、公示與審批

教務處對轉入學院(系)同意接收的轉專業學生材料進行匯總和復核,根據審核結果,送分管校長批準,并向全校公布審核意見。公示有異議的,將申請材料退回轉出學院(系),由轉出學院(系)通知學生本人。

(六)發文公告

學校正式發文公告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學生所在學院(系)按文件通知獲準轉專業學生辦理相關異動手續。

第三章 轉專業學生的學業管理

第九條 轉專業學生由轉入專業所屬學院(系)管理,按轉入專業和年級學費標準交納學費,學籍檔案由學生原專業所在學院(系)移交轉入學院(系),同時學生原所在學院(系)必須備份。

第十條 學生轉專業后必須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修讀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未修讀的學科基礎課必須補修,如果原專業已修課程的要求等同或超過轉入專業的,則課程成績和學分有效。

第十一條 轉專業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的期末考核。無故曠考,或期末考試成績達不到本條例規定的轉專業條件者,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若有與《廣東石油化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廣石化院〔2014〕9號)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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