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各單位:
現將《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莞理工學院
2015
年10月9日
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營造有利于學生成長成才的學習環境,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學生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轉專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東莞理工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轉專業的條件
第一條 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可提出轉專業的申請:
1.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2.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論文、學術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證明),轉專業更能發揮特長;
3.學校認為學生就讀現專業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學習;
4.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
5.因教學改革需要組建卓越班、創新班、實驗班等。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
2.已轉過一次專業;
3.有違紀行為;
4.招生時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
5.特殊錄取類型申請轉到統招專業;
6.休學、保留學籍狀況不正常;
7.超出教學條件承受限度,未獲轉入院(系)批準;
8.其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情形。
第三條 理工類專業的學生不鼓勵轉入文科類專業學習。
第二章 轉專業的程序
第四條 受理轉專業的時間和允許申請轉專業的情形
1.每學年第一學期末,受理一年級學生申請轉專業,同時受理二年級學生在本院(系)內相近專業之間轉專業;
2.每學年第二學期末,受理學生申請留級到新生所在年級并轉專業,同時受理一年級學生在本院(系)內相近專業之間轉專業;
3.學校統一公布受理轉專業申請的具體時間,符合條件的學生只能選擇一個專業作為轉入專業。
第五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程序:
1.學生本人與家長協商意見一致;
2.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寫轉專業審批表并提交;
3.學生所在院(系)審批;
4.轉入院(系)考核后審批;
5.進入學校審批流程。
第六條 學校審批流程:
1.教務處審核;
2.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核確認;
3.學校教務處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4.分管校領導批準;
5.正式發文公布結果,并由轉入院系通知本人。
第三章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七條 各院(系)應制訂、解釋本院(系)轉專業的考核和審核標準,并依據標準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和審批。
第八條 各院(系)應根據教學條件的承受能力適當控制轉專業的學生人數,確保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質量。對于低分錄取的專業轉入高分錄取的專業須達到必要的轉入條件;對于以下情況應盡可能接受申請:
1.院(系)內轉相近專業;
2.留級到一年級轉專業;
3.文科專業轉入理工科專業;
4.原高分錄取的專業轉入低分錄取的專業。
第九條 轉專業工作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所有相關的管理人員、教師、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在規定時間之外,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第十條 在接到允許轉專業的通知之前,學生必須遵守紀律,安心于所在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處理。
第十一條 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與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同一要求或更高要求的課程學分,轉專業后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要求的課程學分無效,必須重新修讀;除通識教育課程之外的其它課程學分,經申請可考慮認定為全院公選課學分,但認定學分總數不得超過4學分。
第十三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的第一學期應及時完成學分的認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