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廣外校〔2015〕14號 2015年4月29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2015年4月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允許符合條件的本科生轉專業。本科生轉專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轉專業的條件
第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入學滿1個學期的一年級在校學生;
(二)在校期間無違紀處分記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學生確有專長,轉入其他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入學后,患有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其不適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在原專業的學習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難以完成學業的。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由外校轉學進入我校就讀的;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屬于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生要轉入非外語類專業的;屬于藝術類專業轉入普通類專業的;屬于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在校期間入選全英/雙語班、創新班等教學改革班的;
(六)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的;
(七)上級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可轉專業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章 轉專業的比例和程序
第五條 各專業轉出學生人數不超過該專業本年級學生人數的10%,各專業轉入學生人數不超過該專業本年級學生人數的10%。轉專業學生一般編入同年級,特殊情況編入下一年級。
第六條 轉專業工作安排在每年春季學期進行,學期結束前完成。
第七條 轉專業工作程序:
(一)公布計劃。各學院根據相關專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學院接收轉專業學生工作方案,報教務處審核后向全校學生公布。各學院成立轉專業考核工作小組,并指定教師或工作人員為學生提供相關咨詢。
(二)學生申請。擬轉專業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三)學院審查與推薦。學生所在學院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綜合審查,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申請人和推薦學生名單進行公示;同時將推薦學生名單及申請材料報教務處審核。
(四)接收學院考核。接收學院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和擬接收學生名單進行公示;并將名單報教務處。
(五)批準及異議處理。教務處對各學院擬接收學生的材料進行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并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正式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六)學籍變更。教務處對獲準轉專業的學生統一進行學籍變更。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從下一學期起按轉入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學習。
第四章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已經取得的課程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開課單位確認,報教務處備案后予以承認。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的第一個學期,完成學分認定。
第九條 學生一經轉專業后不得再轉回原專業。凡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須按新專業的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修讀規定的學分,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按照轉入專業的標準和要求審核。
第十條 轉專業學生的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校2015年起入學接受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