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試行)
為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教學管理理念,尊重學生的志向、愛好,發揮學生的個性、特長,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與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轉專業資格
第一條 凡提出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紀守法,身體條件符合擬轉入專業要求;
(二)對所申請轉入的專業有一定的興趣和志向。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 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 本科三年級及(含三年級)以上者;
(三) 在校期間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四) 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第三條 根據招生有關規定,按體育類、藝術類等單獨術科考試錄取的學生,不得跨類轉專業。
第二章 轉專業程序
第四條 轉專業學生須參加兩門課程的考試。其中一門為數學能力測試或英語能力測試,學生二選一;該考試是對學生應具備的基本能力的測試,不提供復習大綱和參考教材。考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另一門考試科目和考試方式由轉入學院制定。考核工作均按學校課程考核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五條 轉入專業的學生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學院該年級(該系或專業)學生總數的10%。
第六條 各學院根據本學院的實際情況及專業要求,填寫《轉專業接受名額及考核科目匯總表》于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九周報教務處,學院在安排下一學期的開課計劃時應將接受轉專業學生人數考慮在內。
第七條 教務處對各學院擬接收轉專業計劃名額及考試科目審批備案。
第八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第十二周填寫“深圳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 并注明選考科目(數學或英語能力測試)送至所在學院教學秘書。各學院應在尊重學生選擇的基礎上,對此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已簽署審批意見的“深圳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于第十二周周五轉送學生申請轉入的學院。
第九條 接收學院第十三周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資格審核,第十三周周五將受理的轉專業學生名單報教務處。
第十條 教務處和接收學院于第十五周分別組織實施考核。教務處第十六周將數學(或英語)能力測試成績通知各接收學院。
第十一條 各學院根據兩科考核成績及學院接受名額數,將擬同意轉入學生匯總名單及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于第十七周周五前報教務處。
第十二條 教務處將各學院擬同意接收的轉專業學生材料匯總審批后,學生學籍隨即轉入相關學院。學生不得再要求返回原專業就讀。教務處于第十八周周五將轉入學生名單發往各接收學院。接收學院負責通知相關學生。
第十三條 經學校批準同意轉專業的學生,于新學期報到注冊日到教務處領取轉專業通知書,憑此通知書到雙方學院辦理轉專業手續。各學院應指導轉入學生的選課學習。
第十四條 學生在本學院內轉專業,須由本人填寫“深圳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并參加本學院組織的考試。學院領導審核同意后,各學院于第十七周周五前將學院內轉專業學生匯總名單及轉專業申請表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于第十八周周五將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發往學院,學生于新學期報到注冊日到教務處領取轉專業通知書。
第三章 轉專業管理
第十五條 轉專業申請未獲批準的學生在原學院原專業繼續學習。
第十五條 轉專業學習的學生,可申請將原所學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位繼續學習,申請條件、時間、受理程序及學籍管理按《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獲得學分的課程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要求的,經轉入學院確認,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為選修課學分。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一) 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與相關學院協商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可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