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轉專業工作,更好地滿足學生個性發展需要,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茖W生轉專業工作的通知》(粵教高〔2015〕12號)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學校認為學生就讀原專業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三)因留級,原專業沒有連續招生者;
(四)專業興趣愛好者;
(五)專業特長者;
(六)學校各類教學改革項目;
(七)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等其他政策性因素。
第二條 以第一條中第(一)、(二)、(三)或(四)項作為轉專業申請理由的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專業(或專業類)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以第一條中第(五)項作為轉專業申請理由的學生,應提供證明材料證實確有相應專業特長。例如,公開發表論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級以上學科競賽獲獎。
第三條 各專業每學期(第一、二、三、四學期)轉出和轉入學生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本專業年級實際招生人數的5%以內。教學改革項目,轉專業人數依據項目計劃執行。
第四條 轉入學院應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考核,考核方式由學院規定。應按照考核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第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許轉專業:
(一)招生時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如定向生、國防生等;
(二)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申請轉到普通類統招專業的,如免試生、專插本、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體育類等;
(三)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應予退學等學籍狀況的;
(四)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
(五)其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情形。
第六條 轉專業工作每學期開展一次,學生可以在第13-14周提交申請,其余時間不予受理。
每學期每生最多可申請二個轉入專業,但在校期間每生只能辦理一次轉專業。三年級及以上學生一般不能申請轉專業,愿意留級者除外。
第七條 轉專業工作流程
(一)學生申請
第13-14周,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轉專業申請。
(二)轉出學院審核
第15周,轉出學院院領導主持審核學生轉專業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轉出的結論。將同意轉出的學生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送交轉入學院處理。
(三)轉入學院審核
第16-17周,轉入學院教學指導分委員會根據學校有關轉專業規定,對轉專業考核、學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轉入的結論。將同意轉入的學生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送交教務處。
(四)學校審核
第18周,教務處審核轉入學院提交的材料,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向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名,列入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查和初步確認轉專業學生名單。
(五)公示
轉專業學生名單初步確定后,教務處通過學校網站(可從互聯網訪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發文
公示無異議后,由校長簽署確認。學校正式發文公布轉專業結果。
第八條 嚴格規范轉專業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原則進行,嚴禁違反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專業資格。經辦人員在辦理轉專業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適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