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我校按學科門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后按照所在院系專業教育培養方案和要求進行專業分流,確定培養專業。
第三十三條 我校目前共有三個校區,各招生專業報到地點和后續培養地點詳見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或致電咨詢我校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學生住宿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山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于4月7日審查通過,適用于中山大學2017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