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科技學院應用英語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轉專業工作,維護學校教育公平環境,更好地滿足學生個性發展需要,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14]11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轉專業工作的通知》(粵教高[2015]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二條設立廣東科技學院轉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學院學生轉專業相關工作。轉專業工作委員會由9至15人組成,任期三年。轉專業工作委員會由主管副院長、教務處、招生處負責人以及各系部領導組成。轉專業工作委員會設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轉專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三條轉專業工作委員會職責:
1.制定、修改學院本、專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規定;
2.審核各系部提交的有關學生轉專業考核、認定等材料;
3.審查通過轉專業學生名單;
4.撤銷違反規定轉專業的學生名單;
5.研究和處理轉專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轉專業條件
第四條學生入校后原則上應按照被錄取的專業就讀。下列情況允許轉專業:
1.經考察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新生入學后經復查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者;
3.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可根據本人意愿或學院的專業設置變化情況進行轉專業;
5.各系根據各專業招生人數、教學組織需要及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可在征得學生同意的情況下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6.各類教學改革(包括:大類招生培養分流、創新班選拔、學分制管理、對外交流合作、參與創新業等),需要進行學生的專業調整的。
第五條下列轉專業申請不能被批準:
1.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考生,要求轉入非藝術類專業學習的;按照非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考生,要求轉入藝術類專業學習的;
2.文科類學生要求轉入只招收理科類學生的專業的;
3.招生時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本、專科學生,如定向生、國防生等;
4.特殊錄取類型學生申請轉到統招專業的,如免試生、專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貫制、第二學士學位等;
5.休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狀況不正常的;
6.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7.身體條件不符合轉入專業要求的;
8.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應予退學者;
9.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
10.本科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以上的;
11.其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情形。
第四章轉專業程序
第六條轉專業流程
1.每年的6月、12月學生提出轉專業申請,具體見學院通知;
2.轉出專業所在系簽署意見;
3.轉入系簽署意見(必要時進行測評);
4.轉專業工作委員會審核;
5.對已通過審核的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學院正式發文公布轉專業結果并將專業調整情況提交學信網,供學生查詢;
6.跨系轉專業的學生,應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前往轉入專業所在系報到。
第七條學生未履行相關手續私自轉專業、轉班的,學院一概不予承認。
第五章轉專業學籍管理
第八條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必須繼續在原專業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
第九條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必須修滿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完全符合相關條件后方能畢業及獲得學士學位,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高于或等于轉入專業的可互相替代,轉入專業已開設完畢的課程,轉入學生尚未修讀的,須補修。
第十條轉專業學生學費按轉入專業入學當年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轉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