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肅省人力資源考試中心網上報名系統
甘肅省人力資源考試中心網上報名系統如下:http://ks.rst.gansu.gov.cn/ncms/index.shtml
二、甘肅省人力資源考試中心網上報名系統相關新聞推薦
例一:孫某遠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7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孫某遠偽造《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整改通知》,欺騙招攬學員參加該公司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培訓,于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機關抓獲。
刑事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孫某遠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事判決書文號為(2019)京0105刑初804號。
案例二:學員S與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2017年8月,學員S(高中學歷)依照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在“今日頭條”投放的“注冊消防師官方委培中心,簡單易考,考不過全額賠付”“提供獨家考前輔導資料、內部絕密資料、歷年真題解析資料及網校配套題庫”等廣告信息,以及該公司網站“簽約保障通過”、“解決所有報考難題,報考專業不符合?學歷未達標?無社保證明?無工作證明?報考資料不全?想要跨省報名?跨行業報考?一鍵解決!”等虛假違法宣傳,繳費19380元(含“通關無憂班型”輔導費用4980元、“名師領航班型”輔導費用12800元、“代報名”費用1600元),參加該公司培訓并委托其代為報名。
后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學員S發出《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指出其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成績證明”的行為,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十條規定,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學員S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返還19380元。
民事判決: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初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學員S和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均明知或應知學員S不符合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法定報考條件,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違規手段幫助學員S通過報名資格審查,學員S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抱有僥幸心理,希望以非法的報名資格取得國家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質,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既妨害了國家的正常考試管理秩序,又妨害了社會公共消防安全,認定其合同關系無效,并綜合考慮雙方主觀過錯程度,判處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按70%比例,退還學員S共計13566元。民事判決書文號為京0105民初37092號(2019)、京03民終6555號。
案例三:學員W不服某地人事考試中心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學員W(中專學歷)與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支付1600元代報名費和3980元學費(后又補交12800元,升級為“名師領航班”),由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通過非法手段代為報名,參加了2017年11月的一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準考證上填寫的工作單位為“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當地人事考試中心核查發現學員W準考證上填寫的工作單位與從社會保險部門調取的社保信息不符(社保信息顯示的工作單位為“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4月4日告知學員W在考試中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成績證明的行為,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學員W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判決: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初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學員W在報名參加2017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過程中,委托他人代報名本身即為違規行為,且其報名時填報的工作單位、學歷與實際情況不符,其真實學歷也不符合報名參加一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條件,當地人事考試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當。同時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學員W明知自己不具備報名條件,在應當知道其代理人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為其報名且未作反對表示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即考試成績無效,故駁回學員W的訴訟請求。行政賠償判決書文號為(2018)京0108行初1033號、(2019)京0108行賠初11號、(2019)京01行終546號、(2019)京01行賠終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