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市教育局印發<關于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穗教發〔2014〕30號)的有關精神,為做好2017年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簡稱“隨遷子女”,下同)在我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簡稱“中考”,下同)的資格審核工作,確保招生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資格
根據我市目前就讀隨遷子女及其家庭的實際情況,擬在2017年報考省、市屬公辦普通高中和畢業學校所在區屬公辦普通高中的隨遷子女,其具體資格條件如下:
(一)關于合法穩定職業。
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含合法監護人,下同)提供在我市范圍內(含在我市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和住所地在我市的用人單位等,下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近3年勞動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最近一份須在有效期內)等證明材料之一的予以認定;或提供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的近3年營業執照或工商企業登記證(須在有效期內)的予以認定。
(二)關于合法穩定住所。
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在我市擁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證明材料之一的予以認定;在我市租賃住房的,提供近3年且在有效期內的房屋租賃協議,并且在市(或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了房屋租賃協議備案登記證明的予以認定;在我市服務單位提供的住所居住滿3年的,提供服務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以及單位宿舍用房產權、租賃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的予以認定。
(三)關于參加社會保險。
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在我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含單位為省屬、軍隊駐穗、中央駐穗等單位的,參加省直基本養老保險和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滿3年的予以認定。
(四)關于學籍。
隨遷子女是具有我市初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含符合《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粵教基〔2007〕66號)規定從市外轉學到本市的初中應屆畢業生)的予以認定。
(五)關于居住證。
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持有的《廣東省居住證》截至提交審核申請的日期屬于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
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按國家規定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2017年8月31日。各項條件的審核具體情況見《2017年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廣州市參加中考資格審核工作指引》(附件1)。
二、資格申報
(一)采集身份信息。
各初中學校于中考報名前登錄廣州市高中階段學校招考服務平臺(網址:http://zhongkao.gzzk.cn/,簡稱“中考服務平臺”,下同),在信息采集的學籍生讀卡派號欄目讀取隨遷子女和父母的身份證信息。如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的身份證信息與學籍系統登記的信息不一致,則由學校根據考生提供的父親或母親的相關證明材料在學籍系統上修改后重新采集身份證信息。如參與審核的隨遷子女監護人不是其父母的,由學校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如《出生醫學證明》、監護人變更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并上傳原件的掃描電子版,經區招考辦(基教科)復核通過后,監護人方具備參與審核的資格。
(二)網上申報。
隨遷子女在中考報名期間登錄中考服務平臺,按系統指引,依次完成:
1.核對基本信息。隨遷子女須認真核對本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學籍,以及父母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發現有誤的,應及時聯系學校更正。
2.填寫審核信息。隨遷子女須完整填寫各項審核條件所需信息。
3.確認審核信息。隨遷子女須在中考報名確認截止時間前對審核信息予以確認,逾時未確認的信息無效。截止時間前已確認、但因故需修改的,考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取消確認后修改,并需再次進行確認。
(三)提交材料。
隨遷子女須在3月31日前向學校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父親和母親的戶口本、身份證(如監護人不是父母的,還須另外提供證明材料)以及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學校須在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留存備查,原件及時退還考生。
(四)查詢審核結果。
隨遷子女可登錄中考服務平臺查詢各項審核結果。如對審核結果有疑問或異議,須在4月21日前到對應職能部門進行咨詢和復核,并將相關部門的復核結論材料提交學校,由學校在中考服務平臺申請重新審核。逾期不再辦理重新審核。
三、審核辦法和工作要求
(一)各初中學校須于4月14日前對隨遷子女父母的基本材料、合法穩定職業證明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進行審核,并在中考服務平臺錄入審核結果。對于申請復核的考生,各區招考辦(基教科)、各初中學校須復核相關條件并錄入復核結果。如無法復核確認,須提交市招考辦協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認定。
(二)隨遷子女父母的戶籍、居住證和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等條件,由市招考辦根據市公安局、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以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
(三)對于報考材料不完整的隨遷子女,學校應做出相應指引;對于明顯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學校應不予受理,并及時指引考生回原籍地參加中考報名或報考在我市招生的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
(四)審核完成后,各初中學校須登錄中考服務平臺打印通過審核的隨遷子女名單,在學校宣傳欄公示一周,公示信息須包括隨遷子女姓名、性別、所在中學、隨遷子女父母姓名及通過審核項目,并于5月12日前完成隨遷子女資格異常情況及公示申訴的處理。
(五)各區招考辦(基教科)、各初中學校要做好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的宣傳工作,為隨遷子女考生、家長提供及時、準確的政策解讀和咨詢指導。同時,要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全力維護我市招生考試的良好秩序。
做好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區招考辦(基教科)、各相關學校要高度重視,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平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