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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本市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派出的職能劃給北京雙高人才發展中心(北京海外學人中心)。
(三)劃入的職責
教育部承擔的在本市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的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協調本市高教園區建設工作。
(五)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郊區縣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本市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小學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2.大力發展本市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3.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指標體系,改進并創新評估方式,切實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落實和擴大市屬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深化市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
4.加強本市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完善民辦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規范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5.強化在職責范圍內統籌協調本市教育培訓工作,為促進教育培訓業發展提供服務保障的職責。
6.強化為國家教育發展和為中央在京教育單位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起草本市地方性教育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本市教育工作的政策;組織編制北京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實施。
2、統一管理全市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其他各類教育事業,統籌協調指導全市教育工作;管理本市學位工作;協調管理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學校。
3、根據管理權限,負責審核、審批國家及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中等以上學校的設置、變更、終止;管理市屬(市管)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專業設置;管理本市涉外辦學工作。
4、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及農村、企業、社區的綜合教育改革工作;組織制定中等和初等教育學校的設置標準,組織制定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編寫和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教材;組織制定教育技術裝備規劃和物資設備配置標準;負責教育教學質量的監控工作。
5、研究擬訂北京地區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計劃;負責全市各類教育考試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北京地區中等以上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6、統籌指導、協調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做好畢業生思想教育、就業指導工作;審批、監督、指導普通高校和教育系統內舉辦的畢業生供需招聘活動。
7、管理、指導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德育、體育、美育以及思想政治、紀律法制、健康衛生、勞動技術等專項教育;指導和協調各類學生的社會實踐和校外教育工作。
8、規劃、指導本市教育系統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項目,指導高等學校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成果推廣;研究擬訂發展校辦產業和鼓勵教育與經濟科技結合的政策。
9、負責協調、指導本市教育系統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研究提出國家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編制標準;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主管全市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教師資格認定和技術職務管理工作;管理本市教育類社會團體。
10、擬訂本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組織制定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綜合成本核算辦法;負責統籌管理市本級教育基建投資、教育事業經費和城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國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管理市本級教育國有資產和教育基本建設項目;監督教育經費預算的執行情況。
11、統籌規劃指導后勤改革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區縣做好校內外環境整治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秩序;指導學校防火、安全等工作。
12、管理并協調指導本市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工作;管理本地區出國留學和境外人員來京學習工作;組織、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和教育系統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13、統一規劃本市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研究;負責本市語言文字規范化建設工作;負責本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規劃指導本市教育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工作。
14、代管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15、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