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學前教育學會:www.ec.js.edu.cn/col/col4371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規范學前教育,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滿三周歲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教育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學體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學齡前兒童能夠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免費學前教育。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行兒童優先、兒童平等發展的原則,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將學前教育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大力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機構之間保育教育條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學前教育整體辦學水平,促進學前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學前教育的宏觀指導、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協調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規劃和布局調整,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學齡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前教育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前教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經驗豐富的公辦幼兒園教師等人員負責所在鄉鎮、街道的學前教育輔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在學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