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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教育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地方性的教育政策和法規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制訂全市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并組織實施。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組織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拔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測全市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及國外政府和組織對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四)研究制定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辦學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評估標準并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承辦普通高中、普通中專和職業高中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的審核、反批工作;組織編寫地方教材;指導中等和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
(五)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市語言文字和推廣普通話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參與管理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協調全市其它有關教育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聘任制度;負責市直學校教師的調配、錄用、考核;負責教師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八)規劃并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
(九)統籌管理各類高等、中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負責高中階段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
(十)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和評估。
(十一)歸中管理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大中專畢業生的信息咨詢和就業指導工作;擬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二)管理市直學校及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或負責全市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秘書處等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考核任免直屬單位的領導干部。
(十四)統籌管理全市教師的崗位培訓、業務培訓、繼續教育、校長和學校其他管理干部培訓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六)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紀檢、監察、審計工作。
(十七)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
(十八)統籌管理學校信息技術教育設備、教學器材、圖收和儀器的配備工作。
(十九)組織和指導教育系統校辦產業的勤工儉學工作。
(二十)統籌管理并指導、協調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