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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有關教育、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情況,擬訂、執行年度計劃、具體實施辦法和有關補充規定。
2、根據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新區教育、體育發展規劃;協助本區街道、鎮綜合平衡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計劃;參與新區總體規劃的制訂和各開發小區、街道、鎮發展規劃的制訂和審核。
3、協調各有關部門,統籌、規劃、領導、管理新區教育、體育事業及其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區教育、體育事業系統內的資產、資金、財務、基建、人事等工作。
4、統籌規劃和管理本區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終身教育等工作。統籌規劃和指導教育綜合改革,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5、指導本區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學校的環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6、統籌規劃并指導各級各類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以職業道德的建設工作;宏觀管理教師資格認定、指導協調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組織實施工作;統籌管理學校招生工作、學籍管理工作。
7、指導和檢查全區體育工作,推進全民健身計劃,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統籌規劃本區競技體育運動項目的設置與布局,指導協調體育競賽工作。
8、指導推進青少年體育和加強體教結合工作,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員隊伍的建設,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9、組織本區各項教育、體育事業的科學研究。總結、推廣所轄各級各類教育、體育事業的工作經驗。
10、依法審批、核發在本區內申辦各項教育、體育事業的行政許可,參與有關社會事業項目的會審。
11、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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