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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師范大學協和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辦法》,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院為國務院批準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單位。從2008年秋季入學的學生開始,我院各本科專業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福建師范大學協和學院教務網 福建師范大學協和學院教務管理系統http://cuc.fjnu.edu.cn/jw/按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所屬的相應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授予學位的權力機構,負責審查學院本科畢業生的學業成績、政治表現等有關材料,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的決定,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 各系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負責審查本系畢業生的學業成績、政治表現等有關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請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三章 授予學士學位條件
第五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文明禮貌、團結同學、關心集體、遵紀守法、愛護公物、熱愛勞動,具有良好的品德。
2.勤奮好學,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基本技能和方法以及相關知識,在彈性修業年限內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的本科學生,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達到學院規定要求,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努力鍛煉身體,公共體育課考核及格,且達到國家頒布的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未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要求者;
2.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
3.在學期間,因考試作弊及其他違反校紀校規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
第七條 因各種原因已作結業處理,后準予畢業者,可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補授學士學位。
第八條 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解除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系部教學管理部門初審,報學院教務部審查,提請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不受第六條第3款的限制:
1.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有重大發明創造、參與重大項目、參加大學生挑戰杯等大賽并獲得政府部門省、部級及以上級別表彰獎勵者或全國性一級行業協會(學會)獎勵者;
2.有突出表現,受院長嘉獎令或院級及以上級別表彰者(院校級別認定范圍:團干標兵、團員標兵,三好生、優秀學生干部);
3.通過努力學習,獲得學院專業三等及以上獎學金者;
4.在校期間或修業年限內,對本專業有所研究認識,并在學報發表兩篇論文或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成果者。
第九條 我院與外校聯合辦學并由我院頒發畢業證書的學生,申請由我院代授學士學位的其他學生,除上述要求外,還需通過3門學士學位核心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
第四章 審批手續及其它
第十條 各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應屆畢業生的德、智、體、美全面審查的基礎上,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分別造冊一式三份,其中兩份報送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后,一份轉交學院檔案室存查,一份留學院教務部作為頒發學位證書的依據。
第十一條 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以后,若發現有錯授或舞弊行為等嚴重違反學位授予規定的,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予復議、審批,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院頒發。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2017屆畢業生開始實施,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