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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是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或研究生招生考試、已被普通高等學校或研究生招生單位(以下簡稱高校)錄取但因同時依法應征入伍未到錄取高校報到入學的學生(以下簡稱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條 入伍高校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當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戶口薄)、高中階段教育畢業證,到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領取并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式樣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辦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證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證代為辦理。縣級征兵辦應當認真查驗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關證件,核實身份。
第四條 縣級征兵辦應當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關保留入學資格相關政策,協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
第五條 縣級征兵辦原則上應當在完成本轄區所有新兵交接手續之后5日內,匯總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加蓋縣級征兵辦公章,連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以公函形式發送至相關高校招生部門。對之后申請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縣級征兵辦應當在錄取高校規定新生報到日期前將《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門。
第六條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材料后,依法依規審核錄取資格,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生個人信息中標注“參軍入伍”,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審核加蓋學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備案,另一份連同《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寄送相關縣級征兵辦。縣級征兵辦收到上述材料后,將《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留存備案,并在1周內將《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條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錄取高校辦理入學手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八條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學時,原錄取高校合并、撤銷的,由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入同批次且與高考當年錄取分數線相近的高校入學;原報考專業撤銷的,由錄取高校安排轉入其他相近專業學習。
第九條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因身體原因被退回,可以持縣級征兵辦證明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錄取高校辦理入學手續;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當年,如錯過當年入學期間,可以順延1年到錄取高校辦理入學。高校對申請入學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在部隊有關部門負責通報其入伍地縣級征兵辦,并由縣級征兵辦告知錄取高校。高校應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各級征兵辦公室應當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記統計制度,并逐級匯總上報。省級征兵辦公室應當將本省(區、市)入伍高校新生情況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高校反饋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比對入伍高校錄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學生;對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要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手續補辦工作。
第十一條 在辦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和退役后入學手續過程中,對故意拖延或不予辦理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辦理并予以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在辦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和退役后入學工作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