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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上了解到,《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十四條,對大氣污染防治原則、措施和監督實施等內容進行了規范。這是內蒙古“打贏藍天保衛戰”的一項重要法制成果,對促進全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各級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條例》要求自治區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目標,分解落實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旗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針對工業污染防治、揚塵污染、機動車污染防治、供熱污染、秸稈焚燒、沙塵污染等方面,《條例》都設置了專章,提出了具體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對位于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冶金、水泥、制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限期完成搬遷或者改造;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據情節會被處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各級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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