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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醫學院已更名為安徽中醫藥大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安徽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安徽中醫藥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負責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各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條 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凡符合以下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制度,熱心為人民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品行端正,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具有社會責任感。
2. 修完專業培養方案的各門課程,各門課程的學習成績和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畢業考試的成績合格,且大學外語水平四級考試成績符合學校標準,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有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和初步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條 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 未獲得本科畢業資格者。
2. 考試(考查)作弊者。
3. 在校學習期間受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4. 在校學習期間內,除外語外,累計有3門以上(含)專業核心課程考試不合格而經補考合格者。各專業應修的專業核心課程以當屆學生執行的專業培養方案為準。
5. 畢業時在學校組織的全國大學外語水平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要求者。
第五條 已達畢業條件的應屆畢業生,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處理單位復議,學位辦公室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仍可授予學士學位:
1. 在校學習期間受記過(含)以上處分,畢業前悔改表現突出(獲二等以上獎學金或省級以上表彰)者。
2. 考試(考查)作弊者如僅為一次作弊,畢業前確有悔改表現且表現優異(獲一等以上獎學金或省級三好學生及以上表彰)者。
3. 在校學習期間內,除外語外,累計有3門專業核心課程考試不合格而經補考合格,若全部專業核心課程平均學分績點(Grade Point Average) GPA達到2.5及其以上者。
第六條 畢業時結業者符合下列相應條件,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學位辦公室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1. 在校學習期間有2門(含)以下專業核心課程考試不及格,且結業后一年內申請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
2. 因畢業論文(設計)未獲通過而結業,結業后一年內重新撰寫畢業論文(設計),經所在院部組織答辯獲通過者。
第七條 已達畢業條件的往屆畢業生,若有下列情況者,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學位辦公室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1. 畢業時在學校組織的全國大學外語水平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要求,畢業后一年內回校參加全國大學外語水平四級考試且成績達到畢業當年學位授予外語水平相應標準者。
2. 除外語外,累計有3門(含)以上專業核心課程考試不合格而經補考合格且專業核心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2.5而未授予學士學位,在畢業后三年內申請三門以內專業核心課程再考,再考課程成績合格,其專業核心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5及其以上者。再考課程的考試單獨進行,每學年集中安排一次。
第八條 攻讀輔修專業學位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學位辦公室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1. 攻讀輔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只有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資格者,所修讀的輔修專業學位達到學位授予要求,才能取得輔修專業學位,發給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2. 攻讀輔修專業學位的學生,必須修完輔修專業(開設輔修專業由學校研究確定)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并獲得相應的學分。對于在主修專業已修過的并且教學要求基本相同的課程(主修專業課程學時不少于輔修專業課程80%學時),由課程所在單位審核,經教務部門批準,可免修并承認學分。
第九條 學位審批程序
1. 申請學士學位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的學位分委員會進行審核,提出本學院建議授予學士學位的初步名單并報學位辦公室。
2. 學位辦公室對建議授予學士學位的初步名單進行復核,整理復核意見,并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
3.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審議討論。會議到會委員須達到全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方為有效。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采用投票表決方式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名單。贊成票須達到全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方獲通過。
第十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位申請或審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予以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位證書遺失不能補發。學位證書如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中醫藥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境外)學生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