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官學院招生網(http://zsb.gdppla.edu.cn/ )廣東警官學院招生辦,廣東警官學院招生信息網,廣東警官學院本科招生網提供廣東警官學院招生簡章,廣東警官學院招生網址。
廣東警官學院招生辦公室地址:廣州市濱江東路500號 郵編:510230
電話:020-34068339 傳真:020-3406779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關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7〕293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2017年粵東西北地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發[2017]145號),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111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區(校本部):廣州市白云區東平文盛莊路118號;郵政編碼:510440
校區1:濱江校區: 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500號;郵政編碼:51023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辦單位:廣東省公安廳;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警官學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類專業)應屆畢業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和當年國家、廣東省關于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規定,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招警考試,擇優錄用為人民警察(公務員)。
粵東西北地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招生計劃由廣東警官學院單獨設置招生院校國標代碼:61110。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2017年粵東西北地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發[2017]145號)規定:專項培養學生在廣東警官學院完成學業,取得相關專業畢業證、學位證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招警考試,經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合格后,以專項培養的所在地級市公安機關為單位,由畢業生按照筆試成績高低順序自愿選擇就業單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省公安廳政治部會同派駐紀檢機構、督察部門和學院等部門成立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公安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廣東警官學院招生辦公室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學院公安專業招生工作的日常執行機構,也是非公安專業招生工作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招生政策規定和學院的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負責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學院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