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暫行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積分落戶制度仍待完善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12月12日,國務院公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1月1日起施行。
居住年限差異與地區間銜接體現不足
不過,3月*、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曾提出,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年限與基本公共服務如何掛鉤,這一點在《條例》里面并沒有很好體現,在居住證持有人之間沒有體現時間差異”,王列軍分析。
此外,目前的居住證大多是在一個城市至多一個省份內有效,隨著居住證制度在全國的推廣,各地居住證的銜接將會成為一個突出問題。
“這就要求必須有一個地區間的銜接辦法。把各種條件轉換為積分管理,可能是一種思路。這樣地區之間就可以實現轉移攜帶,為今后各地區間居住證的銜接預留了制度空間。積分即使不能全額攜帶的話,至少也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后攜帶”,王列軍分析。
積分落戶制度仍待完善
《條例》提出,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并規定了不同規模的居住地人民政府應制定有區別的落戶條件。
其中,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鎮社會保險年限是否需要連續、中間短時間內間斷后是否歸零重新計算、在特大城市間參加的城鎮社會保險年限能否在合理換算后連續計算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明確”,王列軍分析。
他指出,“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這一指標,理想的情況下,應該設置一個上限,建議年限上限不要設置太長,否則會限制很多人申請落戶,但對此《條例》并未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