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中等職業教育綜合管理系統: zzgl.jsve.edu.cn
主辦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改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結構,促進我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包括就業前的中等專業學校(普通中專和職業中專)、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等學校教肓,以及其他形式的高中階段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三條 中等職業技術教育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中初級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與勞動技能的勞動者。
第四條 實行“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各單位招工用人,應首先從對口或相近專業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中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領導,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做好人才和勞動力需求預測,編制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要充分發揮業務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等社會各方面的辦學積極性,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江蘇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第二章 辦學的主要途徑編輯 第六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辦好現有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適當擴大招生規模,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增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單獨舉辦或聯合舉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班),或按“誰用人、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委托培養或培訓。
第八條 就業前其他形式的高中階段的職業技術培訓,在城市主要由勞動部門組織舉辦的培訓中心或培訓指導站承擔;在農村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種教育機構和設施進行培訓。
第九條 鼓勵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個人興辦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政府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支持。
江蘇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第三章 學校的開辦和審批編輯 第十條 開辦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必須基本具備與辦學規模和專業(工種)設置相適應的辦學條件。審批時,有關部門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調整或停辦,須由辦學單位提出申請,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職業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審批,普通中學附設職業班由市教育部門審批。舉辦職業技術培訓班,由市、縣(區)勞動部門審批。
經批準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分別向所在市的教育或勞動部門登記備案。
凡不按規定手續審批和備案的學校,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新建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自批準之日起,經三年不能招生的,即予注銷。
江蘇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第四章 學制和教學編輯 第十三條 中等專業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三年或四年。少數專業經省教育部門批準,可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二年。
技工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三年。少數工種(專業)經省勞動部門會省教育部門批準,可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二年。
職業高中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三年。
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招收初中畢業生,培訓時間可根據專業、工種的需要,由當地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
第十四條 各種形式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都必須加強對學生的基礎課和專業課教學,重視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并進行就業指導,增強學生就業的適應能力。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要結合教學,加強實習和生產勞動,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負責接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進行生產實習。聯辦單位應提供實習場所,并在設備、技術力量、資金和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農村職業中學實習所需土地和水面,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負責安排。
第十六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業期滿,由學校組織考試和考核,合格者發給經有關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其他職業技術培訓的學員,培訓期滿,經勞動部門會同主辦單位考核,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十七條 省、市、縣(區)教育、勞動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所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方向、教學質量進行評估,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檢查、監督專業技術的考核和證書頒發工作。
第十八條 省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或審定實施性教學計劃和大綱。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組織學校進行教育改革,搞好教學研究和教材建設,提高教學質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