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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研究和指導全市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工作與群團工作;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指導和協調全市各縣(市、區)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指導全市學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直屬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安全穩定工作,檢查指導全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指導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協助市委管理直屬單位和直屬學校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負責抓好機關、直屬單位和直屬學校干部隊伍建設;指導全市教育系統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統戰工作、人才工作和干部培訓工作。
(四)研究提出我市教育改革發展思路,編制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結構、規模、速度和步驟,指導、協調并監督檢查實施工作。負責全市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等工作。
(五)統籌管理教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措施和規劃。監督檢查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參與協調教師工資發放工作。歸口管理境外、市外對本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和中央、省對本市轉移支付的各項教育經費。
(六)統籌管理全市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組織執行國家制定的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育教學基本標準及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和評估工作;研究審核(批)高中階段學校的設置、更名、調整和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中小學校布局;管理全市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材工作;組織地方教材的編寫,指導中等和初等學校鄉土教材的編寫。管理全市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學籍,指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初中、小學學籍。負責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畢業證等證件發放工作。
(七)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情況的督導檢查。監督、檢查、指導、評估全市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學前教育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對全市中等和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
(八)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社會力量辦學工作。審批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高中、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
(九)主管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工作。負責全市教師資格的認定和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以及表彰獎勵的有關工作。負責基礎教育師資的培養及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全市學校教職工編制。指導并協調全市各級各類學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十)管理全市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社會證書考試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教育考試工作。
(十一)統籌規劃、管理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與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科技教育及安全教育等工作。
(十二)管理并組織實施全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就業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規劃并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工作。協調并指導直屬學校及直屬事業單位承擔國家級和省級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管理全市語言文字工作,編制全市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書寫規范字工作,負責普通話和書寫規范字測試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全市現代信息技術教育、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工作;統籌管理全市現代遠程教育工作。
(十六)統籌規劃、指導全市中小學勤工儉學工作、風險管理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和政策,統籌管理全市教育系統國際合作和交流工作。負責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審核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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