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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于教育工作的各項法規,依法行政,依法治教。
(二)根據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求,制訂和實施本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進一步完善基礎教育體系,扎實推進素質教育。負責全區學前教育、基礎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的管理工作,優質均衡地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高標準、高質量地發展高中教育,
負責辦理區域民辦學校的設置、換證、年檢、撤銷和變更的審批。
(四)努力構建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負責全區成人教育、老年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終身教育的計劃,指導推進終身教育,促進長寧教育的國際化及長寧現代服務業特色教育的形成。
(五)負責對本區中、小、幼校(園)長職級的評聘、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區初中及初中以下教師的資格認定和教師職務評聘管理,負責教師隊伍的建設,通過培訓和培養,提高教師素質,開展和實施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教師繼續教育的工作。
(七)領導和推進區域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工作,鼓勵支持各校開展校本教研,促進教育教學質量和學校各項管理工作的提高。
(八)負責各類學校招生計劃的制定、實施與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切實保障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
(九)負責對教育工作督導檢查和評估,指導和協調區域內國際教育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歷教育的工作。
(十)編制教育經費的預決算,負責對學校與其他教育單位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依法科學合理地安排使用教育經費。
(十一)負責對教育資產和教育資源的統籌管理。
(十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十三)規劃實施教育系統信息化工作,做好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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