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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2001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0〕100號)規定,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1.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高中或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3)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4)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5)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2.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3)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4)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5)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6)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人職發【1993】1號)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有高中畢業(含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1、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十年,取得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過國家考試獲得的經濟員資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的初級經濟專業職務)。
2、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3、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4、取得第二學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結業后,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5、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6、取得博士學位。
7、已評聘非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可同相應經濟專業職務的人員一樣,按照以上第1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人發[1999]34號)
一、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藉的人員,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醫學、護理學、生物學、化學,下同)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試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人發【2002】87號國人部發【2003】13號)
一、報考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二、免試條件: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按照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國人部發【200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