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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修訂)》,蘇州市教育局根據這一修訂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的一些補充條款,并于昨天發布。目前,蘇州市正在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治理工作也將參照這一標準執行,標準主要包括辦學場所、注冊資金、收退費規則、設立教學點、審批流程五項。
【辦學場所】
凡舉辦冠名為“培訓中心”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小于500平方米;凡舉辦冠名為“培訓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校舍要求相對獨立,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大于1500平方米。
辦學場所不得為居民住宅、地下室、有安全隱患以及不適合辦學的場所,非在用學校場地的辦學場所必須有住建部門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學的房屋質量合格證明以及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合格證明。
非學歷面向幼兒、小學生、中學生開展教育培訓的場所分別不高于三層、四層、五層,教室和辦公室應當設在同一處。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須實際存入銀行并提供有效的出資證明材料。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收退費規則】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與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協議,退費規則和標準按《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3]2號)第十九條之規定執行:因舉辦者原因造成培訓人員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參加培訓人員在培訓前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全部培訓費用;授課課時在總課時一半(含一半)以內,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一半培訓費用;授課課時超過總課時一半的,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扣除實際授課課時后退還費用。
【設立教學點】
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如要跨區域設立辦學點的,要得到教育機構(總部)的審批部門同意,向辦學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備案手續,在獲得同意備案批復后方可辦學。辦學點納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如要跨區域設立辦學點(分公司)的,按照工商總局《關于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號)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要取得辦學點(分公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辦學許可證(前置許可)后方能進行分公司的登記。
【審批流程】
首先在辦學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核準名稱,以核準的名稱開展辦學場所的消防和房屋合格驗收,再到辦學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辦學許可證》,然后到辦學地所屬工商(市場監管)行政部門依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