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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管理,規范招生工作行為,依法依規錄取新生,切實維護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國標代碼:13249。學院地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號。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湖北省唯一獨立設置的醫學本科獨立學院(教發函[2004]12號)。
第三條修完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教學計劃中規定課程,成績合格者,頒發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相應專業普通本、專科學歷證書。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教務系統 http://yhgj.hbmu.edu.cn/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授予相應學科學士學位。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陽光工程、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院招生工作在上級招生委員會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成立由學院院長、主管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為學院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領導學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院招生的政策,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第六條招生辦公室是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省招生政策和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制定招生章程,組織實施招生咨詢、宣傳、錄取、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七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學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接受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院年度招生計劃經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學院黨政聯席會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審批。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我院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部審定后,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和我院向社會公布。
按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量為本科招生規模的1%。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十條新生入學后如需要調整專業,按照《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轉專業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招生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組織下開展。
第十二條 學院按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投檔規則調閱學生電子檔案,盡可能滿足考生第一專業志愿。確因招生計劃限制,不能滿足第一專業志愿而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由學院依次調劑到其它志愿專業。實行“院校+專業(類)”投檔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進檔考生按所投專業(類)進行專業安排;實行“專業組”投檔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進檔考生按專業組投檔結果進行專業安排。
第十三條 學院對享受各種加分政策(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的學生,按所在省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提檔,但錄取專業時以實考分為準;在實考成績相同條件下,優先錄取享受加分的學生。
第十四條 根據學院專業培養需要,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大學英語,非英語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五條 我院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鑒于醫療衛生服務的特殊性,不鼓勵軀干和肢體殘疾考生報考我院醫學類專業。臨床醫學、麻醉學、醫學影像技術、醫學檢驗技術、康復治療學、護理學、藥學、制藥工程等本科專業,專科所有專業均不錄取色弱、色盲、嗅覺遲鈍或喪失、聽覺全失的考生。學院將在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如有上述身體缺陷的考生,學院將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或經考生本人同意將其轉入非醫學類專業就讀。
第五章 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十六條 學院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學生所學專業學制年限收取學費,按實際選住的宿舍,收取住宿費。學生在每學年報到注冊時交納學費和住宿費。臨床醫學、麻醉學專業為17000元/年;護理學專業為16500元/年;護理學(涉外護理方向)專業為19500元/年(含3000元雅思培訓費);醫學檢驗技術、康復治療學、醫學影像技術、藥學、制藥工程專業為14000元/年;公共事業管理、軟件工程、信息資源管理專業為12000元/年。專科專業:護理、藥學、康復治療技術及醫學檢驗技術專業為10000元/年,護理(涉外護理方向)專業為13000元/年(含3000元雅思培訓費)。住宿費為800-1200元/年。學院收取學費按當年湖北省物價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詳見學院當年的《招生簡章》。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條新生按學院發放的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指南》要求到院報到。
第十八條學院在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院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若發現學生個人信息與錄取時所提供的高考電子檔案不符(包含個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體健康狀況等),經學院查實屬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學院設有獎貸助學金和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幫助和指導困難的學生開展勤工助學,發放困難補助和爭取社會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條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號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442000
招生電話:0719-8875333(兼傳真)
監察電話:0719-8891077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通過我院本招生信息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向社會發布。最終解釋權歸屬湖北醫藥學院藥護學院。
第二十二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原招生章程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