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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成績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生成績考核(考試、考查、測驗、實驗能力測試等),即學生學業成績的檢查與評定。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學過程的重要環節之一。

第二條 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設置的所有課程都要進行成績考核。

第三條 學生完成該門課程的全部教學環節,按時出勤,具有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的資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的資格,遵義職業技術學院教務網 遵義職業技術學院教務管理系統http://111.85.28.26:8081/jwweb/考核成績按“零”分記:

(一)不論何種原因,缺課學時累計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計劃總學時的1/3的;

(二)累計缺交或未完成該門課程作業(實驗實訓報告)總量的1/3的;

(三)未完成該門課程所屬的(非獨立記載成績)課程設計或大作業、實驗、上機的。

任課教師在本課程考核的前一周填寫《取消考核資格報告單》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填發《取消考核資格通知單》給學生所在系和任課教師,并由系通知學生本人。

第四條 學生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各門課程的考試或考查,按教學計劃中的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改變。

第五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在期末考試周進行。考試方式應根據課程性質,原則上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若采用口試或開卷等其他方式時,必須經教研室報系(部)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 考查課程的考核在期末考試前一周進行,任課教師可采用開卷或閉卷方式進行考核,但須提前報課程所屬部門批準。

第七條 有實驗實訓內容的學科,要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畢業設計、畢業實習報告可采用評閱、答辯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二章 命題和成績記載

第八條 命題要求:考試命題應具有科學性、準確性和規范性,試題能夠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題目題意明確、科學、合理,文字通順,表達方式準確,標點符號無誤,無政治性、科學性、常識性的錯誤,不出偏題、怪題和容易引起爭議的題目。

第九條 命題范圍:命題以所用教材為依據,以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為重點,內容覆蓋課程的全部,其中對所學教材章節的覆蓋面在90%以上。

第十條 題型的選擇及所占比例:可以選擇的題型包括:選擇題(單項選擇和多項選擇)、是非題、簡答題、名詞(概念)題、填空題、論述題以及各專業課程的業務試題,其中除論述題及各專業課程的業務試題外皆為固定應答型試題,選擇題無論單項選擇和多項選擇均要求不少于四個答案。試卷中客觀性試題與主觀性試題的比例理工科試卷為45:55,文科試卷為50:50。

第十一條 試卷難度結構:

(一)體現三基(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知識的題目約占60%左右;

(二)有一定深度、考核靈活運用能力的題目約占30%左右;

(三)有較大難度和深度的綜合題目約占10%左右。

第十二條 命題程序:每位教師都應在校歷規定的時間內將考試試題、相應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交各系(部),由各系(部)組題,教務處統一制卷。

實踐考試試題由主講教師擬訂,按統一要求的格式出題,考試題目應是基礎型和綜合型相結合的實驗(實訓);經系(部)主管領導審核后組織考核,考核試題于考試前一周交教務處實驗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閱卷工作:考試完畢后,各系(部)應統一安排,組織教師集體閱卷。 閱卷應做到嚴肅、認真、客觀、公正。閱卷采用流水改卷方式,同一門課程試卷至少由兩位以上教師參與閱卷,閱卷教師應在試卷上簽名。

第十四條 閱卷完成后,任課教師應對任課班級的試卷進行試卷分析,按要求填寫試卷分析表,經教研室主任審閱后由各系(部)存檔。各系(部)將試卷密封保存,將登記的電子文本和成績冊交教務處審核。

第十五條 成績記載 :任課教師應在成績冊上作好平時成績和期末成考試績成績(或實際操作考試成績)的記錄,平時成績欄不能空白,成績冊中各種分值的記錄和計算應客觀合理。所有成績(含補考、重修考試成績)一律采用百分制。

(一) 非獨立開課的實驗實訓課,學生該門課程的總評成績由理論成績和實踐成績兩部分構成。各自所占具體比例由教學系根據課程性質確定(最低比例不低于10%,最高不超過50%)。獨立設課的實驗實訓課分別采用卷面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考核成績各占50%計入該課程的總成績。

(二) 理論成績和實踐成績均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或實際操作考試)成績構成,具體比例按課程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任課教師在學生總評成績欄填寫時有涂改或進行更正的,必須簽上自己的姓名。成績冊上交后原則上不得再作更正。

各類考試成績應在考試結束,由任課教師及其他指定人員在兩周內錄入到遵義職業技術學院教務網絡管理系統,到期系統將關閉錄入功能。如因公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按時錄入,須從系統下載《成績錄入申請表》,說明原因并經教學系(部)主任簽字認可送教務處批準,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錄入成績。未經批準逾期未錄入者,按《遵義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處理辦法》相關條款處理。

教務網絡管理系統成績錄入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錄入成績應與成績冊記載完全一致,錄入后須認真核對后再保存,一旦錄入錯誤須按成績更改程序更改;

(二)如遇無任何成績記載學生,成績錄入時必須在備注欄錄入“缺考”;

(三)錄入成績時不得在成績欄錄入“緩考”、“不及格”等非百分制文本,緩考學生必須提前辦理緩考手續,在學生未考試之前緩考學生由教務處統一備注;

(四)任課教師未完全錄入學生成績的,也需填寫《成績錄入申請表》經系(部)和教務處審核同意后進行補錄。

第十七條 成績冊應按規定的時間上交。考查科目的教師應在學期考試進行前交成績冊,考試科目的教師應在統一閱卷完畢并將成績錄入教務網絡管理系統后交成績冊(兩周內)。成績冊統一交到班級所屬教學系。

凡未按本條執行者,按《遵義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處理辦法》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成績復查:學生對自己的成績有疑問,可以申請復查;學生成績記載確有錯誤,予以修正。成績復查修正程序:

(一)學生從教務系統下載《學生核查成績申請表》并填寫相關內容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二)復查申請經教學系批準后報教務處組織核查。

(三)經核查確有錯漏的予以糾正更改,未發現錯誤的維持原成績,并將核查結果通知學生。

第三章 課程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的考試工作由教務處統一組織。

第二十條 考試課程的考試日程、考場安排由教學系負責,監考人員由各系安排,教務處協助,考試表由教務處提前公布;試卷印刷、分發、收回等由系(部)負責。

實踐技能考試一般安排在學院期末考試前進行。具體時間由任課教師安排隨堂進行,考試時間一般為2~4學時。各系在確定實驗實訓課的考核時間后,統一報教務處實驗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體育課程考核,由體育教研室提出考核方案,經基礎部審批后實施,考核方案應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考試課程筆試一般時間為100分鐘。

第二十三條 考題、試卷必須嚴格保密,任何人不準以任何方式泄漏或暗示,如有違反者,查實后按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并由教務處決定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是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任課教師在考前應認真組織學生復習、輔導答疑,按課程基本要求進行總結、鞏固和提高,但不得指定考核重點。

第四章 學生考試

第二十五條 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學生必須參加,確有特殊原因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緩考手續并獲批準。緩考手續應使用統一表格,一般應在考試前辦好,緩考由各教學系、教務處審核批準。

如事前未遞交緩考申請,或申請緩考未批準而擅自不參加考試,則以曠考論。凡學生在課程考核后送交的緩考申請及病假證明一律無效。凡經獲準緩考的學生作失去一次補考機會辦理。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申請緩考:

(一)不論何種原因,缺課學時累計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計劃學時的1/3;

(二)累計缺交或未完成該門課程作業總量1/3者;

(三)無故缺課兩次以上(含兩次)實驗和上機者;

(四)無正當理由者。

緩考課程的考試安排在下一學期的正常補考時間,成績按初修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學生須持學院規定的相關證件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證件放到課桌上便于檢查。

第二十七條 凡遲到超過30分鐘者,不準進入考場,按“曠考”論。考試進行30分鐘后,方可交卷和離開考場。

第二十八條 考試前須將自己所帶的書本、參考資料、紙張等一律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地方,課桌上和抽屜內只準放置考卷、考試用紙及允許使用的文具。

第二十九條 答題前,考生應在試卷和考試用紙上填好班級、姓名、學號,考試中只準用統一的考試用紙,答題結束應整理好試卷連同草稿紙,放在自己座位的桌面上,由監考教師收取試卷。

第三十條 考生必須遵守考試紀律,在考試時不準擅自使用考試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不準互借計算器;不準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三十一條 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應立即給予制止、警告。對不聽勸阻者責令其退出考場并按考試作弊論處。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試卷,考試時間結束,學生應立即交卷,經監考教師催交仍不交卷者,監考教師有權拒絕收卷,該生的該門課程以“曠考”論。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作弊:

(一)指使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試;

(二)利用手機、電子辭典等工具儲存、查閱、傳遞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

(三)偷看事先準備好的書、筆記、小抄等;

(四)偷看他人試卷;

(五)以各種方式把答案暗示他人;

(六)二人試卷混在一起;

(七)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八)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十四條 凡屬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

第三十五條 作弊和違紀學生,根據《遵義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實施細則》和《學籍管理制度》規定,由教務處負責查處,同時在校內公布對作弊考生的處理決定,存入學生檔案。

第五章 補考

第三十六條 學生所有必修科目通過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才能完成學業,凡考試未取得合格成績的可以參加補考。每學期組織的對前一學期不合格科目的補考為正常補考,由教學系組織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的學生,必須參加正常補考,否則按曠考論:

(一)凡課程考核不及格且符合補考條件者;

(二)因病期終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緩考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準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

(一)考試作弊的課程;

(二)期終或課程結束考試曠考的課程;

(三)課程考核成績低于30分者;

(四)有第三條規定的情況之一者,補考前經任課教師審定,仍不符合參加考試要求者;

(五)前一學期所有科目皆不合格者。

第三十九條 中職學生有下列情況,畢業前可參加一次補考:

(一)因曠考、作弊(僅一次)等其它情況未參加正常補考,確有悔改表現者,由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審查,經主管系主任批準,教務處同意者;

(二)緩考不及格或補考緩考者;

(三)歷年正常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未達到留、降級、退學門數者;

(四)屬于第三十七條情況者;

(五)允許補考的科目數一次不能超過5科,未獲準補考的科目參加以后學期補考。

第四十條 補考時間

(一)正常補考:每學期開學后第六周;

(二)畢業前累計不及格課程補考:最后一學年第二學期。

第六章 重修考試

第四十一條 高職學生經正常補考后仍不合格的課程應申請重修,重修考試在重修結束后(一般下一學年對應學期第九周)由教務處組織。

第四十二條 重修考試的考試資格按本辦法第三條執行,其他相關環節也應按本辦法對初修考試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的學生,必須參加重修考試,否則按曠考論:

(一)凡課程補考不及格且符合重修條件者;

(二)緩考不及格或補考緩考者;

(三)期終或課程結束考試曠考的課程;

(四)課程考核成績低于30分者;

(五)前一學期所有科目皆不合格者。

第四十四條 補考曠考及考試作弊(僅一次)的學生,確有悔改表現者,由本人申請,教學系同意,教務處批準方可參加課程重修及考試。

第四十五條 經重修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在畢業前最后一學期參加重修考試,考試科目以5科為限,未獲準考試的科目順延到以后學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各專業學生的成績考核及相應的考務工作,亦適用于補考考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教務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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