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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大學本科學生赴國(境)外交流學習/聯合培養管理辦法(試行)
隨著我校辦學國際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校學生赴國(境)外交流學習活動逐漸增多,并與多個國(境)外高校簽定了聯合培養協議。為了加強赴國(境)外大學學習交流本科學生的管理,規范學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獲得的課程學分及成績的認定與轉換等事宜,特制定本辦法。
一、 培養形式
培養形式是指按校際或機構合作交流協議要求,赴國(境)外學習、交流或聯合培養的項目。
1. 本科學生赴國(境)外交流學習,學習期限一般為1-2個學期。其學習形式主要為自主選擇相關專業課程插班聽課。
2. 參加國(境)外合作院校的寒暑假短期學習、考察交流或實習(含帶薪),或從事短期研究工作。
3. 聯合培養項目
(1)“1+2+1”模式:學生在本校修讀一、四年年級課程,經申請批準后到國外指定高校修讀二、三年級課程。
(2)“2+2” 聯合模式:學生在本校修讀一、二年年級課程,經申請批準后到國外指定高校修讀三、四年級課程。
(3) 其它:與國外高校的其它聯合培養模式,如“3+X”、“2+X”等。
二、選拔條件
1.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重大教學網 http://jxgl.cqu.edu.cn/home.aspx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和進取心。品德優良,遵紀守法,無違規違紀記錄;
2. 學習成績優良以上;
3. 身心健康,具有較強的外語應用能力,能圓滿完成國(境)外大學的學習任務;
4. 符合項目規定的其它要求。
三、選拔程序
1.報名:申請學生填寫《重慶大學赴國(境)外學習交流申請表》,提交所在學院審核。
2.預審:學院依據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報名、擇優推薦的選拔原則,并根據項目具體要求,對本學院報名學生進行初選,初選名單張榜公示二天無異議后報教務處。
3.審定:教務處對各學院報送名單進行復審后,將赴國(境)外交流學習學生正式推薦名單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國際教育交流學院,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國際教育交流學院負責將正式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境)外大學。
4.派遣: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國際教育交流學院收到國(境)外大學正式錄取通知后,負責通知并指導正式派出學生辦理赴國(境)外學習所需的申請材料及簽證相關手續,并將正式派出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四、培養與管理
1. 我校承認學生在國(境)外大學所修課程學分。學院應按我校的培養計劃,落實派出學生在接收學校的選課計劃。為拓寬學生知識面、夯實基礎,更好的達到互派目的,學校鼓勵派出學生在國(境)外大學選修盡可能多的課程。
2. 學生在國(境)外大學學習期間,應遵守對方學校的規章制度,接受對方學校的管理,遵守當地的法律;應與學院教務老師、學生輔導員及相關職能部門保持聯系,定期匯報學習和生活情況。如因故必須中途中止學習,必須向雙方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提前返校。
3. 學生在完成交換學習任務后,應按學校要求時間返校報到,不得擅自延長或轉往其它地區或國家,否則,將做退學處理。
4. 學生需按我校標準繳納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等費用。
5. 學生在出國(境)前應辦理相關離校手續(完清各種費用、退還宿舍、辦理黨團組織關系等)。
五、課程與成績認定
1. 學生學習結束回校后,我校根據對方學校提供的成績單,承認學生在國(境)外大學所修的全部學分。
2. 課程認定原則
(1)若學生修讀課程是我校專業培養計劃相應學期中相同或相似的課程,所修學分達到國(境)外大學當學期規定的修讀課程學分,且課程考核合格,可以整體代替在我校同一學期或同一學年修讀的課程和學分。
(2)若學生修讀課程不能整體代替同一學期或同一學年修讀的課程和學分,學分的認定采取就高原則,如果課程內容與我校專業必修課或選修課相同或相近,按我校培養方案的同類課程認定;我校無相應課程的專業課按專業選修課認定;其他課程按全校任選課程認定。
3. 成績的轉換
學生在國外(境外)大學學習期間學習課程以對方學校提供的成績單原件存檔。需要轉換學分時,將對方提供的成績評定標準,按以下標準轉換。
(1)對方成績標準與我校相同時,直接轉換。
(2)對方為A、B、C、D、F五等時:
A:95,B:85,C:75,D:65,F:不及格。
(3)對方為A+、A、A-、B+、B、B-、C+、C、C-、D+、D、D-、F+、F時: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50,F:40。
4. 對于學生必須或自愿補修的課程,學習結束后,可回校補修,或于考試前向學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直接參加考試,以考試成績作為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單。
5. 因參加交流項目不能參加課程正考考試或補考考試的學生,可單獨組織命題考試,或參加下一年級的相關課程考試。
6. 學生的課程成績計入綜合測評、獎學金和推免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式,由學生所在學院決定。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國際處負責解釋。
重 慶 大 學
二0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