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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學江淮學院教務系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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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學江淮學院經安徽省教育廳和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報教育部確認,名稱為“安徽大學江淮學院”,是納入第三批本科批次錄取院校。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的安徽大學江淮學院教務系統登錄供大家參考選擇。

安徽大學江淮學院教務系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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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學江淮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維護學院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安徽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生應持安徽大學江淮學院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按學院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請假,說明理由并提交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準或逾期2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學院在新生報到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學籍和“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電子注冊、發放學生證;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即取消其學籍且不予退費;對情節惡劣的,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由本人申請,所在系和教務處簽署意見,經分管院長批準后準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返家治療,不辦理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醫療費用等均由學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在校生必須遵照學院規定辦理報到和注冊手續后方獲得和存續學籍;注冊條件、程序等事宜規定如下:

(一)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在校生須在每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按照學年學費、住宿費、教材代收代支費等規定費用標準足額存入學院統一發放的銀行卡中,財務處扣取后向學生所在系提供收費憑證。

(二)教務處根據學生繳費信息,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進行學籍電子預注冊。

(三)在校學生每學期在規定期限內,持學生證在本人所在系辦理報到和確認注冊手續后方存續學籍。

(四)學生學籍經電子注冊和確認后,其教務系統相關信息通道方自動打開,學生可根據需要進行個人信息資料查詢、選課、考試等;教師和管理人員遂可對其進行學籍管理,打印學生名冊、錄入學生成績等。

(五)未按學院規定繳納費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教務處依據學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臺進行新生和在校學生學籍電子注冊;未經學籍注冊的學生不能上報畢業生電子注冊數據。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院按照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為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考勤與請假

第七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

第八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課堂討論、習題課、軍訓課等及其他教學活動,都實行考勤,不得遲到、早退和曠課。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九條 學生參加實踐、軍訓、實習、見習、考試等一般不準請事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者,應從嚴掌握,并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學生因病請假須附醫院的證明。

第十條 學生無故不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活動,按曠課處理。曠課課時數按以下方法計算:課堂教學按課表規定的學時計;實習、見習、實踐等教學環節按每天5學時計;遲到或早退3次按曠課1學時計。未經請假或請假尚未批準擅自離校、假期期滿不按時返校、續假未準而逾期不歸,視同曠課。

在一學期內,曠課達到10學時(含)以上者,按照《安徽大學江淮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紀律處理。

考勤辦法按學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天以內的,由輔導員審批;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系分管學生工作副主任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的由系分管學生工作副主任審查報學生處審批備案。經審批后,將請假單送輔導員存查,由輔導員通知任課教師,假滿到輔導員處銷假。

第三章 課程選修與學分

第十二條 學院所開設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

必修課是指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包括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核心課等。

選修課是指每學期在院內開設的各類公共選修課以及由各專業開設的本專業選修課,學生可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結合本人的知識水平以及個人興趣進行選修。

第十三條 選課要求

(一)學生選課前,必須詳閱《安徽大學江淮學院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及相關規定,在聽取院系教務管理人員、輔導員指導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選課。

(二)在有嚴格的先行后續關系的課程中,學生應先選先行課程,再選后續課程。

(三)一門課程的選修人數少于60人時,原則上該課程應停開,由教務處會同相關系通知學生改選其它課程。

(四)學生所選課程,在開課后一周內可進行補、退選,補、退選結束后不得再有變動,各系打印最終選課名單,以此為準分送有關教師。

第十四條 未辦理選課手續者不得聽課及參加考試;已辦理選課手續,如不參加該課程學習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五條 提前達到進行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條件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系初審,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可提前進行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

第十六條 學分的計算

學院對教學活動實施學分制管理。依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學院設置的各類課程、各教學環節和部分課外教育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必須按人才培養方案修滿規定的學分,方可獲得畢業資格。

(一)學分是用于計算學生學習量的一種單位,理論課程每18學時為1學分;體育課每36學時為1學分;實驗教學每24學時為1學分。

(二)集中進行的課程實踐及專業實踐性教學環節每周計1學分;各專業畢業論文(設計\創作)統一設定為6學分。

第十七條 各類課程(含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學分數以《安徽大學江淮學院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設置為依據。

第四章 學制和修業年限

第十八條 我院標準學制為4年。

第十九條 本科教育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設置3至6年彈性修業年限,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一般應在4年標準學制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完成學業。

(二)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在校學習時間不少于3學年。

(三)學生可以申請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因出國(境)留學等學業原因或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連續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并保留學籍;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累計不超過2次,累計時長不超過2學年。

(四)休學并保留學籍時間計入最長6年的修業年限之內。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二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安徽大學江淮學院考試紀律,持學生證、準考證和其他規定證件,參加規定課程和教學環節考核(以下統稱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學生可在課程考核結束1周后,通過網絡在教務管理系統中查詢考核成績。

第二十一條 考核可采取考試、考查等形式;課程考試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記分,課程總評成績以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占一定比例;考查或實踐性環節課程成績可按五級分制記分,即優秀(90)、良好(80)、中等(70)、及格(60)、不及格(60以下)。

第二十二條 學生曠課和請假累計超過課程教學學時數1/3或缺交課程作業、實驗報告達1/3者,該課程的授課教師可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學生應予重修;授課教師另須將有關情況通知學生所在系,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凡擅自缺考,或請假未獲批準不參加考試,或考試未按時交試卷,或參加考試不交試卷者,均以曠考論處,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作弊等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視其違紀情節,依據《安徽大學江淮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批評教育及其他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不含公共選修課程和實踐環節課程)考核不及格者,準予免費參加補考1次;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及格”等次學分(學籍表標注并按60分記載)。

第二十六條 課程的考核成績評定后,學生對評分有異議,應及時向所在系提出書面報告,經教務處同意后由學生所在系負責查閱,學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師要求查閱試卷。

第二十七條 畢業論文(設計)根據評閱、答辯情況評定成績。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應寫出評語,并按照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等級,經答辯委員會成員簽名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課程按學期計算學分,學生學習某門課程,成績達到60分者,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數。考查課程,成績達到及格等級,即獲得該門課程規定的學分。

第二十九條 成績考核與績點成績考核采用能夠綜合反映學習質和量兩方面的績點進行評定。

(一)考核(百分制)成績與績點的關系:百分制成績X≥60分,課程績點=1.0+0.1(X-60);百分制成績X<60分,課程學分績點=0。(0≤X≤100)

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以學生全部課程所得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學分數,即可得該生平均學分績點之和。

即:

∑(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 ------

∑ 課程學分

例如:某學生選修五門課程,學分分別為6、5、4、3、5,

其成績分別為:90、80、70、60、50,

則其績點應分別為:4.0、3.0、2.0、1.0、0,

其學分績點分別為:24、15、8、3、0,

該生平均學分績點=(24+15+8+3+0)/ (6+5+4+3+5) =2.17。

(二)考核(五級制)成績與績點的關系

成績 績點數

優 4.0

良 3.0

中 2.0

及格 1.0

不及格 0

第三十條 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體育課、軍事訓練的學生,由本人申請并經校醫院證明,系和體育教研室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后,可參加體育保健課學習,其成績作為體育課成績記載。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程考試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第六章 補考 重修 緩考

第三十一條 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一般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后前兩周內進行,無需繳費,成績合格按60記。

第三十二條 重修規定如下:

(一)考試違規違紀、曠考、補考不及格學生,一律重修。

(二)公共選修課程、實踐環節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應予重修,重修課程考核成績按實際成績評定記載。

(三)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考核成績不滿意(及格,但課程績點較低),可以選課重修;重修課程考核成績按最后一次實際評定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四)重修學生須按規定辦理申請、繳費手續,重修課程學分費標準按上級及學院有關規定執行;未經辦理重修申請與繳費手續或未履行選讀某門課程規定程序的學生,不能進入該課程聽課、考試、考核成績錄入等環節。

(五)重修方式,一般隨下一年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同類課程聽課,但其課程學時不得少于原計劃學時,考核考試隨聽課班級同時進行;特殊專業課程組班重修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對量大面廣的公共基礎課重修課程,可由教務處與有關教學單位統一組織,滾動開課。

第三十三條 下列情況可申請緩考:

(一)教學計劃內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應參加其中一門課程考試,其余課程可申請緩考。

(二)畢業班學生報考研究生或參加就業考試等活動,與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可申請三門(含)以內課程緩考。

(三)本人患病、直系親屬去世或遭遇其他突發事故需要申請緩考的。

緩考須考試前辦理手續,按《學生申請緩考條件及流程》辦理,由學生所在系審批,報教務處備案。如患急病不能及時辦理緩考手續,應向輔導員請假,輔導員向系主管領導匯報,并在考試后3天內補辦緩考手續,否則按曠考處理。

緩考在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隨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緩考不及格者,學院不再組織補考,學生可申請重修該課程。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轉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它專業或其他高等學校學習者;

(三)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五條 除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的不予轉專業、轉學外,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考慮轉專業或轉學:

(一)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二)二年級及其以上者;

(三)應當予以退學者;

(四)文科、理科、藝術類互轉者;

(五)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院內轉專業的,須由本人填寫《轉專業申請表》,所在系審核推薦,轉入系考核同意,教務處審核,分管院長審批。

(二)省內轉學的,由本人填寫《轉學申請表》,所在系及教務處審查,經兩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批準并通知學院及轉入學校辦理轉學及戶口轉遷手續。

(三)跨省轉學的,由安徽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四)跨境轉學,按國家留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超過五周(含)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假(包括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五周(含)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難須中斷學業,本人申請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

(四)休學時間及修業年限按本規定第十九條執行。

第三十八條 休學程序及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學生填寫《安徽大學江淮學院學籍異動申報表(休學)》,持有關證明(包括家長意見),經所在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備案后,發給休學通知書。

(二)系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生所在系發給學生休學通知,再按規定辦理手續。

(三)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并離校,往返交通費自理。

(四)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照學院有關規定辦理。

(五)學生休學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但該學生不享受其他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六)學生本人對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負責,學院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任何責任;

(七)無論何種原因休學,均不得留住學校。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提前2周向所在系和教務處提出書面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應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教務處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十條 復學申請須經系審核、教務處批準;休學的學生須轉入下一年級同專業學習;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系、教務處研究報經分管院長批準后,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告誡、退學警告、退學

第四十一條 教務處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審核并發布審核通知,其“告誡、退學警告、退學處理”均為學籍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一學期不及格課程總學分大于等于10,但小于14,予以告誡。

第四十三條 學生一學期不及格課程總學分大于等于14,予以退學警告。

第四十四條 對受告誡、退學警告的學生,由教務處發出告誡、退學警告通知書,由系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簽字確認,通知書存根送回教務處備案,附件寄給學生家長。受到告誡、退學警告的學生本人應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退學警告次數累計達到3次;

(二)告誡、退學警告次數累計達到4次;

因以上兩種情況退學學生即因學業成績不及格按學籍管理規定需退學者,在本人申請、家長擔保、系同意并獲得學院批準的情況下,可在校試讀1次;試讀后如再次發生告誡或退學警告者,予以退學。

(三)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標準學制兩年;

(四)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

(五)經學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六)未請假連續離校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

(七)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

(八)本人申請退學。

第四十六條 退學處理程序及相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系填寫退學審批表,系領導簽署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分管院長審核批準。

(二)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學生所在系送交本人,通過各種方式無法向學生本人或其家屬送達退學決定書的,在學校公告欄、教務處網站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22個工作日內未見答復的,視為送達。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退學學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入學前是在職職工的,退回原單位。

第十章 畢業 結業 肄業

第四十七條 在本規定允許的修業期內取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準予畢業,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彈性學制內修業期滿,修完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未獲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結業,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畢業生、結業生必須按規定時間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學校。

第五十條 在本院取得學籍且學習時間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的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注冊,并由安徽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但不補發證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對在校生的行為、紀律等方面的管理參照《安徽大學江淮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學院原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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