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是一所歷史悠久、特色鮮明,以工為主,工、管、文、商、藝并舉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是全國百所之一的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云南省高水平高職院校建設項目院校。下面是 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教務處 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教務處官網,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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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管理規定云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管理規定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切實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規定。
一、轉學條件
(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轉學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應在相同類型(本科院校、高職高專院校、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相同錄取批次的高校之間進行;原則上在相同或相近專業之間轉學,確因特殊原因需轉學且轉專業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級。
2.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3.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原則上只能轉回生源地高校。
4.申請轉學的研究生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層次、類型、學科專業水平相當,并需通過擬轉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
(三)有下列情況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處于休學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預科在讀期間的;
2.實行學年制管理,處于大學三年級及以上的;或者實行學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學分的;
3.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4.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高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5.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6.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7.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8.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9.跨學科門類的;
10.應予退學的;
11.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二、轉學程序和受理時間
(一)轉學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填寫《云南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高校審核同意后,在《轉學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擬轉入高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本校招生、學籍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同意,院(系)、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并在《轉學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其中,研究生轉學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或導師組討論同意。
(三)各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開機制。高校對轉學的政策、程序、結果進行公開;轉出和擬轉入高校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習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出具相關函件。
(四)省教育廳每年集中兩次辦理轉學確認工作,受理轉學材料時間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學校應按規定時間集中向省教育廳報送轉學材料,逾期報送材料的不予受理。轉學材料的報送及辦理工作一律由轉出或轉入學校學籍管理部門送省教育廳辦理,本專科學生轉學報教育廳高教處,研究生轉學報教育廳科技處(省學位辦),不受理任何個人委托辦理的學生轉學材料。省教育廳將于每年8月和2月兩次將學校已同意且符合條件的本專科生、研究生轉學名單分別在云南省高等教育信息網和云南省科技產業與學位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如有反應轉學學生所提供材料不實或學校違規操作等情況的,我廳將在公示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把情況反饋給相關高校,由相關高校進一步調查核實,視核實情況重新作出決定。在公示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我廳反饋信息的,視同我廳已備案。
(五)學校辦理轉學確認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轉學申請表》一式四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當年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1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擬轉入高校及相關專業在生源所在地相應年份的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1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單1份,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學生表現鑒定書1份,加蓋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印章;符合轉學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轉出學校和擬轉入學校的院(系)、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會議紀要;擬轉入學校校長簽署的接收函;轉出和擬轉入高校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的公示記錄。
三、工作要求
各普通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學生轉學工作,并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轉學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學生轉學工作職責和審查流程,實行學校領導負責制、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主要領導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把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作為規范辦學行為、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工作抓實抓好。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把工作職責落實到校領導、職能部門和相關責任人。
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提供學生的轉學材料,嚴禁違反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對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轉學申請,學校領導不得簽批。凡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審核把關,違規審批學生轉學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廳將停止辦理其轉學手續工作,并向全省通報。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紀的,按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據情節嚴重,給予相應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