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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業、企業單位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的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促使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和掌握有關專業技術方面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脫產學習的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于六十四小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于五十六小時。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三至五年。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規定的脫產學習時間;
(二)連續脫產半年以內、半脫產一年以內接受繼續教育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與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享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的申訴權。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二)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安排,按期完成學習任務;
(三)由所在單位提供費用,在國內外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當與單位就接受繼續教育后的服務事項訂立書面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九條 事業、企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和管理措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按規定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
(三)按規定考核、登記和檢查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經營嚴重困難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繼續教育辦法。要充分利用停產、半停產或者轉產的空余時間,積極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學習。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參加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組織的學習和有考核的自學為主。要健全激勵機制,鼓勵專業技術人員自學。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還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參加高等院校、行政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及其他培訓機構舉辦的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實踐活動;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
(四)出國進修、培訓;
(五)其他適當形式。
第十二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市地、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工作。教育、科技、衛生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配合人事行政部門做好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學術組織要積極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融通信息,提供咨詢,促進橫向聯合,溝通國際交流。
第十四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高等院校、行政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及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實施網絡。
人事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基地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教育計劃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并加強教學管理,嚴格要求,切實保證教學質量。繼續教育的師資按專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聘請具有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或具有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指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學科、專業和行業領域的發展趨向,以及對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的要求,制訂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經費應當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按下列途徑籌措: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財力,將人事行政部門的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事業、企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可有所增加。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和進行課題研究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用和項目資金中安排;
(三)在國內外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個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費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接受社會各界的捐助。
省、市地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山區及貧困地區的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事業、企業單位應當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并將其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職、執業資格及人才流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人事行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內容、經費等基本情況,定期組織統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人事行政部門對繼續教育工作應當定期組織評估,每三年對各行業繼續教育的內容、效果及總體工作等情況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對繼續教育中學習成績優秀的人員,應當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不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不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安排,不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的,所在單位可責令改正、退還學習費用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單位,按照隸屬關系,由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培訓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的,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的繼續教育,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