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監所(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2015〕44號)精神,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提高煙花爆竹經營點安全條件,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經研究,現就我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安全條件要求:
(一)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具備店面經營的基本條件(零售經營點不得變相作為儲存倉庫使用);
(二)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車站、碼頭、商品交易市場、學校、幼兒園、老年活動室、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三)經營場所建筑物必須達到2級以上建筑耐火等級(如磚混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樓梯間應設置防火門隔開;
(四)電器線路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包括防爆燈、防爆開關、防爆電風扇、電線套管等;
(五)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不得兼營其他產品;
(六)必須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七)周邊6米范圍內必須沒有明火點,國家對安全距離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八)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據防爆、滅火等應急需要,必須至少配備2只4公斤干粉滅火器及儲存100公斤消防用水。
(九)必須保證經營場所逃生通道暢通,并明示逃生路線。
二、申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2份(一份留由鎮、街道安監所存檔);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預先核準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法人(負責人)或個體業主及安全管理員(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四)零售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書及相應的租賃場所產權證明復制件(因客觀原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若房屋所在鎮或街道出具產權所有人證明意見的也視為認同,證明意見中須明確經營場所的所處位置、產權所有人且經營場所不屬于違章建筑,參考式樣見附件1);
(五)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示意圖或實測圖);
(六)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購銷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管理制度;
(七)安全合法經營承諾書。
三、核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將申請資料裝訂成冊(一式二份)報送所在地鎮、街道安監所,由各鎮、街道安監所簽署審查意見后,將申報材料(一份)報送樂清市行政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受理發證。
(二)現場審查。各鎮、街道安監所對經營場所安全條件進行審查,樂清市安監局對全市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進行抽查。
(三)發證。經各鎮、街道安監所現場審查合格的,樂清市安監局予以核發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許可期限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季節性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2月5日至2月22日。
許可有效期內,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在樂清市人民政府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五、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確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審查,依法許可。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現場審查工作委托鎮(街)安監所(分局)組織實施,市行政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受理后僅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各鎮、街道要堅持標準,要切實對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做好現場審查工作,嚴格把關,組成不少于2人的審查組進行現場考核。審查合格的,由鎮(街)安監所(分局)或經營單位將《樂清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申請材料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申請單位堅決不予報批。
(三)強化宣傳,落實管理。各鎮、街道要加強宣傳教育,營造安全管理濃厚氛圍。要結合當地實際和煙花爆竹管理即將進入關鍵時期的特點,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等違法行為,加大面上的管理,確保安全。
聯系人:金建紅,電話:61882336。
附件:
1、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式樣)
2、樂清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3、樂清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審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