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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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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替代,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擔保公司保函。積極發展電子保函(保單)。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統一的工資保證金制度,依托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信息系統,對工資保證金存儲實行數字化、流程化的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由市級或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條件成熟逐步過渡為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實施具體管理的市級或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項目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地區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也可申請開立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項目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保險公司依法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的承保、查詢、理賠及出具保單和保險憑證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項目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中國銀保監會備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專項保證保險產品(一年期和多年期)。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差異化繳存證明材料,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名稱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名稱加工程項目名稱加“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2個以上(含)在建工程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門賬戶,也可在符合項目所在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門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

聯合體承包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工資保證金的繳存主體、分擔及方式,未約定的,由聯合體主辦方或牽頭人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并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區分:

(一)合同額在3億元以上(含)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合同額在3億元以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2%,存儲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或獲得勞動保障誠信示范單位、優秀建筑業企業稱號及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A級的,經申請,其新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應降低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

1.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降幅50%(起算日期從申請之日往前追溯計算);

2.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起算日期從申請之日往前追溯計算);

3.省級勞動保障誠信示范單位在全省范圍3年內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市級勞動保障誠信示范單位3年內或誠信等級評價A級企業1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起算時間從誠信示范單位證書載明日期或等級評價發布之日往后計算);

4.省級優秀建筑業企業在全省范圍內2年內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市級優秀建筑業企業在本市行政區2年內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起算時間從優秀建筑業企業證書載明日期往后計算)。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3個以上(含)在建工程項目,存儲比例在差異化繳存基礎上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額的0.5%。

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項目,且該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項目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項目發生工資拖欠的, 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增幅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增幅100%;增幅后不受存儲金額上限限制。

第十四條 符合減免工資保證金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附件2),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書面答復,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證明》(附件3)。審核應綜合施工總承包單位日常檢查誠信守法、欠薪線索反映平臺案件處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信息系統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實等情況。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可根據本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定期動態調整,主動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以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或保險金額等同于按現金方式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附件4、5)交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八條 銀行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

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享有保險金代為請求權,并最終支付至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其工程項目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險,保函、保險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要超過施工合同期90日以上(含)。工程項目未完工保函、保險到期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保函、保險到期前一個月更換新的保函、保險或延長保函、保險有效期。

第二十條 按照差異化存儲規定減免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按照工資保證金存儲規定重新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項目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將本工程項目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6,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的經辦機構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與原保險相同保險責任范圍和金額的新保險,或按現金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保險后,原保函、保險責任即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對用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項目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銷戶)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附件7)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附件8)。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項目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銷戶)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項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八條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該項目基本信息書面反饋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顚S,除用于清償(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及保證保險)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銀行、保險公司等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經辦工資保證金業務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會同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顚S。管理臺賬應包含工資保證金存儲備案、使用返還等相關信息,納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信息系統管理。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通信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采用擔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負責解釋。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屬地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項目、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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