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由于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并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
日工資并非完全是員工每天的工資,它是“月工資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的結果。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標準工時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數刨去雙休日就是計薪日。《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工資計算基數有明確規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一)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二)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三)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四)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五)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