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及病假工資規定
一、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 | 本單位工作年限 | 實際工作年限 | 累計病假期間 |
3個月 | 5年以下 | 10年以下 | 6個月 |
6個月 | 5年以上 | 12個月 | |
6個月 | 5年以下 | 10年以上 | |
9個月 | 5-10年 | 15個月 | |
12個月 | 10-15年 | 18個月 | |
18個月 | 15-20年 | 24個月 | |
24個月 | 20年以上 | 30個月 | |
注: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內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工病假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合同,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重病的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絕癥的不低于100%。 |
二、病假工資(浙江。
工齡 | 病假工資 | 名目 |
不滿10年 | 本人工資50% | 病假6個月以內的,為病假工資 |
10-20年 | 本人工資60% | |
20-30年 | 本人工資70% | |
30年以上 | 本人工資80% | |
不滿10年 | 本人工資40% | 病假6個月以上的,改發疾病救濟金 |
10-20年 | 本人工資50% | |
20-30年 | 本人工資60% | |
30年以上 | 本人工資70% | |
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如病假工資與物價生活補貼之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疾病救濟費與物價生活費之和低于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標準的,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 |
注:根據《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