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機構檢查、出具證明并獲本公司主管部門或領導的批準,停止工作治療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約定的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沒有約定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的,按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舉例計算
如,貴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030元/月,最低日工資即為1030元÷21.75天=47.36元。病假只發最低工資的80%,如果請假4天,4天工資為189.43元,只發放151.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