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職工產假工資福利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如果職工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的工資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
關于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方面,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支付。根據相關規定,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另一種是實行了生育保險統籌,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并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在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根據《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符合規定的參保女職工,在生育、流產、引產等情況下,根據妊娠時間長短,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計發15天至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女職工產假工資如何發
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子女時有必要的物資條件和基礎,同時也為了保護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國《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在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方面構筑了較為完善和系統的保護體系。
女職工最為擔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現實中相當一部分企業因害怕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增加企業成本而在勞動合同和內部的規章制度中不合理規定:女職工在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生育或者在本企業工作幾年后方可申請生育。針對這種情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在第二十九條中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原勞動部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和《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均規定: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的,應自動延續到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懷孕期間婦女生理發生較大的變化,身體負擔較重,為保護母嬰健康,進而提高全民族素質,《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于懷孕7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還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如果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休假。
為保證婦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養,《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產前休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在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生育保險,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正常產假期間照發女職工工資。
為了使嬰兒得到正常哺乳,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目前部分企業有法不依,侵害女職工權益的現象相當多見,要想從根源上的杜絕此類情況,尚有賴于切實全面執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廣泛建立和參加社會生育保險,使生育費用社會化,從而減輕企業負擔。女職工也要學會應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權益遭到侵害時,既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向當地勞動檢察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天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女職工來說,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利用國家行政執法權保護自己,較為便捷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