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漲工資標準
2015年1月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自10月1日起實施。
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城鄉、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形成人員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靈活機制;有利于逐步化解機關事業和企業同類人員之間養老待遇差距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有利于全面體現機關事業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改革的目標是,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出發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
改革的主要政策有9項:
(一)關于改革范圍。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
(二)關于繳費比例。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實現制度銜接。
(三)關于基本養老金待遇確定機制。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即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這樣規定,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相一致。
(四)關于改革前后待遇的銜接政策。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同此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合規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關于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改革后,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調整問題。這有利于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則,避免因待遇調整機制不同而導致相互攀比。
(六)關于基金管理和監督。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_保安全。
(七)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的,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無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八)關于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這有利于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
(九)關于經辦服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社保機構支付,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門管理,京外單位的由所在地區管理。這有利于事權財權相統一,也有利于經辦服務和信息安全。各地區可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區的經辦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