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經山西省政府同意并報國家人社部、財政部批準,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注: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于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準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于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據介紹,今年山西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采取了國家統一規定的“三結合”的調整辦法,即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具體標準為: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養老金。
對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照顧,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不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國家規定,2017年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確定。
國家批復山西省月人均增加190元。
據統計,此次山西省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共計224.2萬人,其中企業175.4萬人,機關事業單位48.8萬人。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基金積存少的困難縣給予了重點關注,通過省級統籌調劑基金辦法提前做好了資金安排,確保按時發放落實到位。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同級政府要履行好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籌集調劑資金的責任,并負責監督落實到位。
可結合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分別處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待遇調整由社保機構落實,從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發放的,由原單位按統一標準調整。
原單位是調整養老金確保發放的責任主體,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發放到位。
發放有困難的,主管部門要幫助解決。
山西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強調,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是山西省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提高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
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認真抓好落實,盡快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
山西退休人員定額調整數額最高
按照國家規定,21省份現在公布的養老金調整方案,普遍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體現公平,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同時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北京、上海、廣東、云南、廣西等多地明確發放時間表,部分地區表示要在9月底前將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其中,山西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定額調整數額最高為190元。
基金運營有待全國統籌
目前,我國職工養老保險主要是省級統籌。
一些省份基金結余偏少,收支平衡壓力大。
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
雖然方案尚未出臺,但業內專家表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并非“劫富濟貧”,也不是各省統收統支“吃大鍋飯”,全國統籌十分復雜,必須在分清中央與地方責任基礎上,經過詳細測算、統一認識,再明確資金配置與管理。
有專家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現全國統籌,應采取全國社保基金出資、地方按比例上繳部分基金收入,建立社保基金調劑資金池的方式進行。
對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省份,則應根據責任劃分,按比例承擔方式解決。
延伸閱讀: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解讀
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員為“編制內工作人員”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退休費)范圍的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國家明確列示的53戶中央駐晉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社保局參保。按照規定,聘用到軍隊工作的人員,依照有關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參加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改革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賬戶。劃轉時采取實賬方式劃入,不能實賬方式劃入的,也可以采取記賬方式劃轉,但應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如在職時實行個人繳費,退休后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扣除個人已經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未實行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已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其養老保險待遇暫按現行退休費計算辦法核定,從原渠道發放。啟動實施后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經批準適當延遲退休的退休年齡)的當月后停止繳費,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