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國家要求,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掛鉤調整:采取與繳費年限掛鉤和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的方式。
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在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底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
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縣(市、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工傷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59元的,按59元計算。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給予補足到該水平。
此外,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執行。
退休人員收入=(退休前工資+崗位津貼)×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補貼。
其中X%的規定是:
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年限滿30-35年的,按85%計發
年限滿20-30年的,按80%計發
年限滿10-20年的,按70%計發
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計發
教師退休工資計算
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是:退休工資=工資X(工齡/法定工齡)X((75-法定退休年齡)/(75-退休年齡))總退休工資=退休工資X12X(75-退休年齡)注:75是指75歲。30年教齡教師的退休待遇為檔案工資的100%。
企業退休工資計算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例:50歲195個月、60歲139個月)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全部平均工資指數×本人97年以前繳費年限(工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