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表,最低工資標準依據是思而學教育網網小編整理的,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臺故繼續沿用往年版本,如有變動,以官網為準。
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表11月27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勞動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精神,結合青海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變動情況,省政府決定從2012年12月1日起調整青海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范圍是:西寧市、海東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900元調整為10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1元調整為10.6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910元調整為10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2元調整為10.7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920元調整為10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3元調整為10.8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青海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青海于1995年由省政府發布《青海省最低工資規定》,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確定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此后,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分別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6次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斷提高。今年是第7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統一增加150元,平均增加幅度為16.5%。
各類用人單位要按規定要求,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等方式,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廣大勞動者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最低工資規定的有關內容,對提供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等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通過工會反映或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借助政府、工會組織的力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積極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嚴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曝光和處罰,共同促進最低工資制度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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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青海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7日消息,2017年度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公布名單中,青海省藏劇團安多藏戲培訓班藝術人才培養等5個項目獲得資助。
中國國家藝術基金為公益性基金,資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國家藝術基金重點圍繞創作生產、宣傳推廣、征集收藏和人才培養四大方向進行資助,其中藝術創作是基金支持的重點。
2017年度青海省獲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分別為青海省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創排的平弦戲《魂系金銀灘》、民族舞劇《唐卡》《七個月零四天》;西寧市群眾藝術館的小戲曲《土鄉趣事》;青海省藏劇團的安多藏戲培訓班入選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
青海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文藝處處長焦瑜此前表示,國家藝術基金的“低門檻”,使得社會文化人才也得到了進一步挖掘,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的支持,不但創新出了新的東西,而且也讓更多的民間藝人參與其中,豐富了樣式,促進多領域的跨界與融合,使得藝術更接地氣。
據了解,2014至2015年中國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分別有塔爾寺藏藝三絕(壁畫、堆繡、酥油花)、青海黃南熱貢唐卡藝術人才培養(兩項)、藏戲《松贊干布》、青海玉樹雜技劇《雪豹王子》以及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等6個;此外,蒙古族小歌劇《尋找汗青格勒》及孩子眼中的彩陶亦在中國國家藝術基金資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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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海省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青政辦〔2001〕134號)規定,在調查、分析2011年?2015年的全省職工工資增長率、勞動生產率增長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等情況的基礎上,測算出青海省2017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批準(人社廳發〔2016〕138號),現發布如下:
一、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預警線(上線)為13%,即凡經濟效益增長較快的企業,可以在上線以內合理安排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水平。
二、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基準線(中線)為7%,即凡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應參照基準線,合理安排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水平。
三、企業職工貨幣工資增長最低線(下線)為3%,即凡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可參照下線合理安排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職工工資為零增長或負增長,但企業支付給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工資指導線適用于指導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分配。
四、全省各類企業應按照工資指導線的要求,充分考慮本企業實現利潤、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狀況等主要經濟指標,圍繞基準線,在上、下線之間合理安排職工工資增長。要認真落實《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把企業工資指導線作為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完善職工民主參與收入分配機制,通過集體協商決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國有企業工資水平已到達本地區上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及以上的,年度工資增長不得超過工資指導線的基準線。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增長應低于企業利潤總額增長,并與職工保持合理關系。當年本企業經濟效益和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不得增長。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青海省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的規定,依照分級管理、分類調控的原則,認真做好2017年度企業工資指導線的貫徹實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管理政策規定,引導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切實發揮工資指導線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