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幾部分呢?是否包括保險呢?首先,最低工資標準是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保險嗎?
根據我國《最低工資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
勞動報酬。
注意: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由此可知,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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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4)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