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雙薪,簡單的理解就是你到某一個公司(工廠)上班,到了年底的時候,給你發兩個月的工資,即一年可以領13個月的工資。
年底雙薪只是企業給予員工的一些福利措施,也不是每個企業都有年底雙薪,那么其發放的條件也各不相同,但大部分還是較有相同之處:
一、截止年底雙薪發放日,入職公司已滿三個月且已轉正的員工;
二、全勤記錄良好,且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15個工作日,無曠工記錄和重大記過處分;
三、年底雙薪發放日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提出辭職及辭退的員工。
年底雙薪計算方法
那么我們舉例,月工資為5000元,工作滿1年,他的第12個月的工資為5000元,第13個月的工資也為5000元。下圖為工作3個月為例計算公式如下
還有就是要減去個人所得稅,因為每個地方的政策都不同,所以這里也就不說了
【法律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 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
(國稅發[2011]28號)
為公平稅負,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等規定,現對雇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并由雇主負擔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公告如下:
一、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一)雇主為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替雇員定額負擔的稅款-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
(二)雇主為雇員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根據其商數找出不含稅級距對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2.計算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雇主負擔比例)÷(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雇主負擔比例)
三、對上述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應扣繳稅款。即:將應納稅所得額÷12,根據其商數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據以計算稅款。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雇主為雇員負擔的稅額
四、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