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職工合法生育的,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本人生育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支付,繳費工資低于實際工資的,有用人單位不足差額;未參保的,按產前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月生育津貼標準為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引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