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兩會關于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及工資待遇最新提案消息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我區區情實際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優化激勵機制,進一步落實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不斷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農牧區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主要功能任務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是指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衛生室執業并提供預防、保健、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人員。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2〕87號)要求,鄉村醫生主要負責向農牧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全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承擔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執業地點在村衛生室,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服務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衛生室配備1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鄉村醫生。
三、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準入制度。
從2015年起,新進入村衛生室工作的人員必須是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護士執業資格的人員或衛生計生部門、教育部門共同認定的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區面向村衛生室定向培養取得中等醫學學歷的人員)。不具備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除外)不得進入鄉村醫生崗位。
(二)完善鄉村醫生聘用制度。
鄉村醫生一律實行聘用制,并動態管理。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鄉村醫生,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與鄉村醫生簽訂聘用合同,由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
(三)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
全面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納入管理范圍,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鄉鎮衛生院要對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對村衛生室的業務、藥品、器械和財務管理及績效進行考核。建立健全村衛生室業務技術流程,明確服務質量管理要求,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健全鄉村醫生考核制度。
1.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核、績效考核和職業道德考核。業務考核主要包括對鄉村醫生執業政策、基本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等知識的掌握情況;績效考核主要包括對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等工作的完成情況;職業道德考核主要包括醫德醫風、群眾滿意度等情況。
2.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要求,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費補助、年終獎懲、崗位聘任的主要依據。
3.鄉村醫生考核結果必須分別在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服務的村衛生室定點公布,同時公布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優化、提高鄉村醫生學歷結構和層次
(一)加強鄉村醫生繼續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和《自治區鄉村醫生在崗培訓實施方案(2015年)》要求,依托當地衛生學校(職業學校)和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鄉村醫生培訓基地,采取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形式,開展系統化培訓。組織實施基層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網絡培訓項目。
(二)繼續實施在崗人員學歷教育。利用自治區和援疆省市教育資源,采取委培、聯合辦學等方式,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學歷教育。各地對于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其學費可予以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