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單位、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80元/月(63.4元/日)。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4元/小時。
此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此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