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批準,全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本溪市區(含高新區)由1050元調整為1320元;
(二)本溪縣、桓仁縣由900元調整為1200元。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本溪市區(含高新區)由9.8元調整為13元;
(二)本溪縣、桓仁縣由8.6元調整為10.8元。
此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用人單位。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1月12日
作者:頭條號 / 本溪日報智慧本溪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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