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業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最新方案如下:
據悉,從今年1月1日起,安徽將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本次調整養老金繼續采取實行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即:普遍調整養老金分為兩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增加95元,體現公平。二是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尾數不滿1年的按1年增加,鼓勵多繳多得。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水平,將2013年年滿70周歲?74周歲、75周歲?79周歲、80周歲?84周歲和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一次性另提高養老金標準,分別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來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別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自2006年以來因年滿70周歲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調整養老金時女性退休人員年滿60周歲)已享受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標準的,補足到上述標準。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將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目前,安徽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正在抓緊核對信息,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3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
安徽企業退休養老金政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參照機關同類人員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休人員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據有關規定按事業單位政策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退休人員、原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不列入調整范圍。
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1.定額調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
3.高齡另增加養老金部分: 2015年年齡在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經享受過高齡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分別補齊到此標準)。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資金列支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各地養老保險歷年結余基金中支付,結余不足的按省級統籌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統籌考慮。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于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兌現到位,并確保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準確把握政策,正確引導輿論,耐心細致做好政策咨詢解釋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參照機關同類人員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休人員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照規定按事業單位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退休人員、原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不列入調整范圍。
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1.每人每月增加95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另增2元,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
3.將2013年年滿70周歲至74周歲、75周歲至79周歲、80周歲至84周歲和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一次性另增加基本養老金標準,由原來的每月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l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以前年度已經享受過高齡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補齊到此標準。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資金列支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各地養老保險歷年結余基金支付,結余不足的按省級統籌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統籌考慮。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于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兌現到位,并確保調整后的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各地要準確把握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并注意收集群眾意見。要提前制定接待預案,遇有群眾咨詢政策和反映問題要及時耐心解釋。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3.各市應自3月25日起,在每日下午5點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心報送本地(含所屬各縣)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進度情況,直至調整工作全部結束。基本養老金調整結束后一周內,將調整情況匯總表及工作總結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